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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违约与信用风险的基层司法应对

作者 :赵义宏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2-07 16:02

 

 

  3

一、研究对象的定义 4

二、研究的意义、内容、方法 6

三、样本法院概况 10

四、基层司法应对能力体现 11

(一)诉讼方面 11

1、收案情况 11

1.1涉金融类案件情况 11

1.2涉房地产类案件情况 14

2、应对效果 16

2.1外部性:裁判的法律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16

2.2组织意义:繁简分流 16

3、典型案例 17

(二)执行方面 21

1、基本情况 21

2、典型案例: J银行诉S红木公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及申请执行案 22

(三)多元化纠纷处理 23

五、基层司法应对能力的形成 23

(一)制度支持力 23

(二)精神支撑力 24

()法院内部组织力 25

1、裁判能力 25

2、资源调配能力 26

3、处突预防能力 26

4、沟通能力 27

六、制度延伸 29

(一)一般延伸 29

1、统计分析与信息共享 29

2、重大事项报告 29

3、应急处置 29

4、重大事件处置的统筹与指导 30

5、多元化纠纷解决。 31

(二)特殊延伸 32

1、巩固法治生态 33

2、增加法治归属感 33

3、恢复社会交往秩序 34

七、主要结论 34

(一)社会违约、信用风险与涉金融类案件的关联 35

(二)基层司法对信用风险的应对能力体现 35

(三)基层司法应对能力的内容 35

(四)制度延伸的内容 35

参考文献 36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注信用风险的妥善化解,不仅涉及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也是司法机关在处理金融类社会矛盾纠纷时考量的重点。

2008年西方金融危机之后,国际资本高强度流入新兴经济体,但2014年之后又持续从新经济体流出。国内因出口放缓,民间投资下降,部分地区GDP增速预期不断调低,有的企业受多边、多重债务拖累,经营形势不容乐观,经济进入新常态,在基层司法运行中也有相应体现,因违约而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频发2014年以来,在样本法院受理的诉讼纠纷中,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这三类以出借资金为标的的金融类合同纠纷数量也不断上升,三类纠纷2013、2014、2015、2016和2017年前三季度的受理数量分别是287件、411件、896件、980件和943件,增长势头至今未减;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有明显增加。随着民间融资的资金获取渠道收窄债务压力居高不下到期债务不能履行导致社会违约迭出,社会信用风险在不断累积,因债务违约而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其他社会风险的可能性仍未消失。

在上述背景下,基层人民法院是否能够在地方社会治理系统中发挥司法的调节裁判与价值宣示功能,妥善审理和处置相关金融类纠纷,发挥审判职能,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实体经济,就成为考量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指针。

共同富裕,一个都不能少。法治中国的进程中,边疆基层司法能力建设也不能掉队。随着边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内地产业流动升级的晕轮扩散与溢出效应,内地多发金融纠纷在边疆也必有体现。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对样本法院近三年来金融类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解剖,力图揭示基层司法在化解社会金融纠纷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一、研究对象的定义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关于违约,有学者研究认为,在作出承诺到实现承诺的过程中面临众多的变数,可能影响到交易的最终实现,其中,机会主义问题是破坏交易的最常见原因风险预防控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必须面对的命题,机会主义和信用体系风险是信用发达必然的代价。

社会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方不能、不愿以及无限期拖延履行合同约定导致的的经济损失,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也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和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当某金融机构持有大量对借款人、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方的风险敞口时,可能会对其他的金融机构产生潜在的系统性影响。在1985-1992年间,美国共有1304家银行倒闭(年均186家),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和信用提供者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在社会违约风险中,尤须关注因为一个公司违约引起另一个相关公司违约的违约相依产生风险传递(指一种会给对方带来违约风险的企业间的关系),导致信用资产组合风险的大幅上升。

信用风险的另一方面问题是,由于企业的信用状况堪忧,企业、个人之间互相拖欠和赖账,因为信用交易不足而增加交易成本,导致普遍的信用不足和融资难,从而严重影响地方金融生态的健康,加剧实体经济的困境。

基层司法应对,主要指在社会主义中国,基层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指导,地方政法委领导下,在审判实践中积极贯彻党的政策,在地方社会综治和风险管控系统中依法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其中基层法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应对,认真研究服务实体经济、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等,对基层人民法院在应对社会信用风险方面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审判工作需要的新机制相关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司法担负起保护金融债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包括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审判工作需要的新机制等工作要求

二、研究的意义、内容、方法

(一)意义

在信用风险预警效果尚不理想的情况下,强调基层司法应对具有独特的意义。

首先,经济学意义。因为信用风险管控的内容主要在于信用风险、违约概率和回收率或者违约损失率各自的大小程度这三个方面,而前二方面主要属于金融机构内控和金融监管范畴,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但回收率对应于货币的数量,表示贷款或债券违约后所能收回的货币数量与票面价值的百分比,包括可回收的资金或者补偿,需要花费的时间和其他成本等因素,因此司法应对在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就是以最小社会成本(实现债权的数量、实现债权的人、物资源投入和时间花费)实现回收率,保障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其次,提供社会交往规则,维护金融和社会交往秩序。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向守约方提供可期待利益的保护(契约上),从而将因为存在一方的机会主义而没有合作解的博弈转变有合作解的博弈,把贷款人的信用风险损失锁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保障了契约的履行,稳定和促进了市场交易为促进地方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三,展现制度文明和制度优势。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信用风险的司法应对举措,属于支撑和维护社会信用制度的保障性机制,是基层人民法院向社会提供的一种制度产品,标志着社会主义基层司法运行的制度供给水平和制度供给能力。

第四, 支持基层地方治理系统建设。课题研究着眼于在给定的基层司法环境与资源条件下,总结基层司法对于类型案件处理的一般性经验,寻找形成基层司法应对的行为自觉和意识自觉的关键因素为防范金融风险贡献法律智慧,对基层地方治理系统的知识资源进行补充

第五,为“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因对外投融资、贸易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可能遭遇的信用风险做知识和案例积累。

(二)内容

  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对样本法院自2014年至2016年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几类案件收结案情况进行分析,与权威司法机构发布数据比较,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在面对大面积社会风险时作司法应对的现实需求与必要性;对样本法院的独特做法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兼及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的某些共性,通过分析,发现和确定可以改进的方向和重点,确定现有法律框架内可实施的方案并在实践中进行运行效能验证;对沿边开发开放大背景下基层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的运行效能进行分析。

(三)方法

1)搜索和研究文献。

2)案例样本研究法,包括对样本法院、人民法院网和中国裁判文书库等权威数据公布进行分析比对。

 3)司法统计法,运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对样本法院的相关数据进行司法统计并得出较为真实客观的结论。

三、样本法院概况

J市人民法院位于滇南边陲,X州州府所在地J市,审判辖区面积6959平方公里,其中山地面积占总面积的95%,送达条件不便。2016年审判辖区常住人口53万人,有汉、傣、哈尼、布朗、拉祜、基诺、彝、瑶等13个世居民族,下辖5镇5乡1个街道办事处(85个村委会、15个居委会、768个自然村)、7个农场管委会、1个工业园区管委会、1个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两个国家级口岸和一个边境贸易区。J市是中国进入东南亚各国和开展对外交流的一座重要边境城市,也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昆曼公路和泛亚铁路中段自北向南穿过J市。辖区东南面连接磨憨口岸、岔河口岸和关累口岸,西面连接打洛口岸,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面向东南亚的重要交通节点;边境线漫长,与缅甸相连,与老挝北部三省、泰国清莱省、越南莱州省之间相距均不远,区域内中缅边境线长达112公里,边民往来频繁,边境贸易活跃。

近年来,J市城市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已被评为国家级园林城市,优越的气候条件和独特的地理人文,吸引着各地客商来这里投资置业,房地产项目不断开工,民间金融活跃。自2013年以来,J市法院受理的案件数伴随社会经济发展一直保持急剧增长态势。2013年受理案件3600余件,201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8000余件,三年间收案数增长达140%,2017年1至10月收案数已达8420件,2017年全年预计将达突破9000件。2015年第三季度新收案件同比2014年新收案件数增幅为44.65%,2016年三季度新收案件同比2015年新收案件增幅为46.05%,2017年三季度新收案件同比2016年新收案件增幅为7.04%。在人均案件负荷高位运行的态势下(J市人民法院共有28名入额法官),法院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探索民商事速裁机制,进行繁简分流,在案件数量增长迅猛的态势下维持了基本的结案均衡。

四、基层司法应对能力体现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主要业务流程,可以概括为立(立案)、审(诉讼)、执(执行)三个方面,其余工作均是围绕这三方面进行。其中立案方面,在司法改革中启动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后,立案难的问题已经不再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矛盾主要方面,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期望主要还是在诉讼和执行这两方面,因此本课题对于基层司法能力的研究和讨论也主要地着眼于这两方面。

(一)诉讼方面

1、收案情况

1.1涉金融类案件情况

 2013年以来,J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违约产生的涉金融类案件如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纠纷逐渐增加。其中又主要可以划分为因违约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和因违约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后者又可区分为因开发商违约导致按揭借款人逾期还款而衍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和直接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两大类。

2013年之前,J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类纠纷一直保持比较平稳的态势,其中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审结57件,涉及金额900万余元。2014年至今,J市人民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2087件,涉及金额100.39亿元。其中2014年审结234件,涉及金额0.53亿元;2015年审结726件,涉及金额达20.25亿元;2016年审结771件,涉及金额达78亿元;2017年1-9月审理356件,金额1.61亿元)。2014年以来,J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已占同期受理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3%。

2014年至今,J市人民法院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44件(其中涉及企业被告案件101件),涉及金额3.29亿元,其中2017年1至9月受理136件,涉及金额1.19亿元。

2014年起,J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这三类案件的受案数量呈跃升态势,至今未有衰减迹象。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共411件,其中一季度88件(民间借贷66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6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件);二季度129件(民间借贷66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0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3件);三季度108件(民间借贷6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7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7件);四季度86件(民间借贷6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2件)。

2015年共896件,其中一季度108件(民间借贷101件,金融借款6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1件);二季度226件(民间借贷181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1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4件);三季度 360件(民间借贷279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6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5件);四季度108件(民间借贷6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7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7件)。

2016年共980件,其中一季度229件(民间借贷215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件);二季度318件(民间借贷247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1件);三季度213件(民间借贷179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4件);四季度108件(民间借贷6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7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7件。

2017年前三季度943件,其中一季度 300件(民间借贷213件,金融借款81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件);二季度 353件(民间借贷276件,金融借款76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1件);三季度290件(民间借贷213件,金融借款75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件)。

上述案件出现的特点包括:单次诉讼案值金额较大、百万标的的诉讼已不鲜见;企业被告增加,2015年企业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175件,约占当年民间借贷诉讼的287%,2016年企业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企业为被告的有117件,约占当年民间借贷诉讼的16.7%。而此前的2013、2014年,企业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仅分别发生8件10件;出现在同类型诉讼案件中多次作为当事方的高频当事人。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原告和被告出现10次以上计,2013年至今,出现500次以上的企业法人1个、300次以上的企业法人2个、200次以上的企业法人1个、100次以上的企业法人1个、50次以上的企业法人5个、20次以上的企业1个、10次以上的企业法人1名;出现100次以上的自然人1名、50次以上的自然人2名、其他出现3次至10余次之间的自然人难以统计。

1.2涉房地产类案件情况

      2013年以来,J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与信用风险相关的涉房地产类型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主要是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这三类。这三类纠纷与金融风险的联系主要体现在J市审判辖区目前主要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个人贷款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一旦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断裂不足以支持顺利交房,多数情况下会引起办理按揭贷款买房的业主就其贷款合同违约,不再向放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从而导致银行资产不良率飙升。通常情况下银行内部风控系统会在出现逾期后发出预警,但不会立即提出诉讼。至银行最终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一般逾期情况均已达到三个月,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因为一般房地产项目均有多个办理了购房按揭贷款的业主,因此逾期情况会在业主当中发生传导。

2013年以来三类纠纷的案件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2013年共226件,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24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件。

2014年共153件,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43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10件。

2015年共812件,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594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12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6件。

2016年共463件,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78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31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54件。

2017年1至9月共197件,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76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17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件。

在开发商融资渠道尚不丰富,主要依赖于银行借款的情况下,如果出现购房人因对房屋质量、户型的、面积、坐向、小区公共设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开发商自身财务筹划等内部管理导致资金链断裂的情况,都可能导致开发商对银行的违约;而另外一方面,是当因出现开发商迟迟不能交房等情况时,也有可能发生办理了案结贷款的购房人向案结贷款的放款银行违约的情况。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与借款类合同之间,存在着虽不明显,但仍然可以追溯的联系。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发现在样本法院审判辖区内社会违约、信用风险、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涉金融类案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同时性关系。其中,社会违约与信用风险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联,社会违约事件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涉金融类案件的数量变化呈正相关。

2、应对效果

2.1外部性:裁判的法律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均未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未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绝大部分案件在一审宣判或者达成调解后进入履行阶段或者执行阶段,少部分经过二审之后也进入了实际的裁判结果履行或者执行阶段,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定纷止争的司法介入目的。

2.2组织意义:繁简分流

     通过对上述涉金融类案件和涉金融类房地产相关案件的审理,J市人民法院在组织上形成了较为清晰的类案应对思路,即专人承办、类案指导、案情研判、答疑解惑、程序精良。更主要的是,由于上述两大类诉讼案件数量较多,如2015年审理的涉金融类和房地产相关案件共计1708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4241件的40.27%,该部分案件如仍沿用民事和商事的案件审理区分模式进行处理,将导致部分庭室办理的商事纠纷占当年所受理民事纠纷的60%以上,从而不堪重负也不符合资源利用的效益最优原则。因此J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形势发展,及时将大部分涉金融类案件和涉金融类房地产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交给民事速裁,由当时全院民商事审判力量的29%组成民事速裁团队,审理了包括上述涉金融类案件和涉金融类房地产相关案在内的共2501件民商事案件(占J市人民法院当年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4241件的58.97%),奠定了J市法院在案多人少情况下积极破解难题,利用制度创新来提升司法应对能力的良好基础。为在给定的资源条件下加强边疆地方司法能力建设,兴边固边,提升边疆地区基层法院的司法应对能力,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素材和经验。

3、典型案例

3.1 T公司违约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

T公司于1998年成立,在云南省开设超过40家连锁超市,是云南省较大的本土零售企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还涉足包括房地产、小额贷款等多个领域。2015年,该公司因公司规模扩张过快,资金无法回笼,资金链断裂,长期拖欠超市供应商货款单纯的银行贷款不足以支撑企业的运作,该公司大量向个人借款。在发现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后,大量供应商以及债权人为追讨欠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在J市人民法院产生335件民间借贷纠纷。因案件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为确保纠纷的妥善解决,J市人民法院接案后,第一时间将案件向地方党委政法委、上级人民法院、纪委汇报。并决定系列案件均由同一法官承办同一法官办理案件,有利于在充分了解案情始末的前提下,做到同案同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聚焦调解解决纠纷,集中进行庭前调解,在案件开庭前,组织所有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到庭,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并尽可能组织庭前调解工作,以促使案件能够得到高效妥善的处理。承办人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向被告阐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关规定,说明房地产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行为不能作为业主拒绝向银行还贷的抗辩理由,建议业主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行为另行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是成立并生效的,应当依约履行。同时向原告建议,被告并非不具备还款能力,而是事出有因,如被告能将拖欠的几期贷款还清,则双方均按借款合同纠纷的约定继续履行。

该系列案件大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的债权,也给被告有足够的时间筹集资金。该批案件至今无上诉、上访情形发生。

3.2 J房地产项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系列案

J商品房项目由H公司开发。该项目位于J市曼弄枫旅游度假区,风景秀美的流沙河畔,由数栋高层建筑构成,预售阶段已经将建成的房屋全部售出。开发商向银行交纳了保证金后,申请为该楼盘办理按揭,经银行审查,该项目中销售部分的土建工程均已封顶或建成,手续完备,符合办理按揭保证的合规要求,遂为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并依约向开发商放款。由于开发商后续资金紧张,不能按期完成水电、门窗、电梯等房屋配套设施和小区道路、绿化、室外排水和照明系统等室外配套设施,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届满后,开发商迟迟不能向业主交付房屋。一些向N银行办理了按揭支付购房款的业主认为银行不负责任,没有履行好监督开发商的职责,盲目将贷款支付给开发商,有的业主开始拒绝按期向银行还贷,并且形成示范效应在业主中间快速扩散,一时间该项目的逾期贷款笔数直线增加。不仅如此,2016年10月、11月之间,该项目业主及亲朋等数百人到该按揭银行、驻地人民银行、人民政府等场所聚集,提交诉求,社会矛盾有逐渐升级失控的趋势,社会风险加剧。最后银行选择了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泼在眉睫的矛盾,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在知悉B项目系列案相关情况之后,J市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进行社会形势研判、风险分析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专项分析,分别从组织领导、处理原则、业务指引等方面制定了应对措施,确保了对B项目按揭贷款逾期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案件的妥善审理。承办人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向被告阐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关规定,说明房地产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行为不能作为业主拒绝向银行还贷的抗辩理由,建议业主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行为另行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是成立并生效的,应当依约履行。同时向原告建议,被告并非不具备还款能力,而是事出有因,如被告能将拖欠的几期贷款还清,则双方均按借款合同纠纷的约定继续履行。

该系列案件大部分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有少数未达成调解的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该系列案件至今无上诉、上访事件发生

3.3 M小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

H公司于2011年开始开发位于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曼弄枫片区的M小区,并同时在昆明设立了房屋销售中心,销售该小区的房屋。购买该小区的业主以昆明及外省消费者为主。按合同约定,该小区应于2012年交付业主使用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但业主在缴纳了房款及相关办证材料、办证费用后,H公司未能如期向业主交付该房屋,也未能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该小区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至2015年,引发了300余件房地产预售合同纠纷诉至J人民法院。将案件向级人民法院、市政法委汇报。因案件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确保案件的妥善解决。承办法官详细了解该小区的建设情况,停工原因及现状,存在的社会风险、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等,为案件审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该批案件分至六名法官,组成了两个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前期,合议庭多次详细阅卷,并对案情进行逐一分类,集中研讨,确保开庭前掌握案情依法送达,确保程序合法。

本案受理时,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承办法官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后,及时采取公告送达,并将送达情况逐一附卷备查。因该小区销售时约定为精装修房屋,销售均价均在6000元以上,长期未能交房,导致购房业主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开庭前、开庭审理时和宣判后,合议庭注重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判后答疑工作,让当事人理解法院及承办法官的工作,防治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本案根据不同的案情存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但因前期工作的扎实开展及解释说明工作到位,该批案件无上诉、上访情形发生。

3.4  P酒店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

T公司开发的位于J市勐罕镇P酒店,该酒店为酒店式公寓,原告在购买房屋后,由相关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原告支付租金。该酒店共开发了两期,第一期已经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第二期主体工程已经完工但未验收投入使用。因未能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证书,原告遂将T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J市人民法院。同时,因为P酒店一期已经投入使用并由云南中旺酒店管理公司经营,因业主对于租金、租期等内容存在异议,由此相应引发了200余件的租赁合同及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经过召开案情分析会对案涉社会问题、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调研,精心的庭审组织和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本系列纠纷涉及的物权保护及房屋租赁合同等200余件案件均已调解撤诉结案,涉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已判决形式结案,除1件上诉外,均已服判息诉。该系列案件无上诉、上访事件发生。

(二)执行方面

1、基本情况

J市人民法院按照省高院的部署开展执行攻坚“迅雷行动”,延长工作时间(执行局干警平均加班时间达每月200小时),提高工作效率,全力攻坚执行难。至2017年6月全局已有四位干警结案超百件;共查扣车辆58辆、查封房产80套、委托评估拍卖68件、网拍2件、强制腾房数8件、搜查1件、网络查控(扣划)1895.11万元,拟采取拘留措施32人,实拘12。开展案款兑现大会一次,清退案款1691万元。普遍使用被执行人下落及车辆下落布控措施,对故意逃避执行、下落不明的254名被执行人安排专人统一移送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布控,共计布控到被执行人49,其中,采取拘留措施6人、现场达成执行和解18。依法将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法律文书的3150名自然人、94名法人及组织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利用、微信、公告栏、电子屏幕公共场所集中曝光失信人12期共计240名失信被执行人曝光。2件案件网拍成功,成交率、溢价率均得到明显提高。 

2、典型案例: J银行诉S红木公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及申请执行案

S红木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J银行申请借款600万元,由自然人L提供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自然人W提供连带责任保证。J行依约向S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此后S红木公司陆续出现逾期还款情况,至J银行起诉时尚欠借款本金5945284.37元未归还。

J市人民法院审理及二审审理,判决S红木公司向J银行股份返还借款本金5945284.37元,2016年7月21日之后的利息依本金5945284.37元按年利率10.432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W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L以其提供抵押财产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J银行对L的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J银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J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法官在炎热带近40度的酷暑天气中多次到现场踏勘、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产权调查,以核实确认当事方的产权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工作达成执行和解,于2017年9月5日结案,用时仅14天,获得当事方J银行高度赞扬。

(三)多元化纠纷处理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多元组合、相互衔接、资源整合、司法支撑的治理方式分支,与“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其他要素共同形成一个功能齐全、优势互补、疏而不漏的国家治理体系

样本法院于2017年8月8日设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至9月10日已经分流可诉前化解的矛盾纠纷60余起(同期立案849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20起,分流引导后的矛盾化解成功率达到30%。

五、基层司法应对能力的形成

(一)制度支持力

制度资源是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依托的最为深厚有力和广阔的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对案件性质、影响程度、风险情况的判断,及时向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及时准确和全面地汇总案情,便于党委总览全局,协调各方,妥善管控和处理案涉矛盾。在审理仍具有市场发展前景企业的诉讼案件,应当积极向与党委报告,与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相互协作,由行政部门完善支持帮扶政策、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典型案情可提供司法政策指导,发布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推进管理创新,避免因企业破产引发地区经济振荡、群体性事件立案庭在收到因企业资金链断裂、金融借款等引发的群体性诉讼时审慎审查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分级评估、分级防控管理,并及时地方党委报告、与政府进行沟通联系。在审理阶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制裁力度,切实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经济环境,对于恶意违约者行为,应当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执行阶段,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定期在互联网等传播媒介上公布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失信人员高消费行为,坚持打击“老赖”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

(二)精神支撑力

精神支持系统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基层司法运行中独有的组织建构内容和传统资源,它有悠久的文明内涵,同时又随着时代的进步被赋予不同的主题,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征程中必然大放异彩,不断发挥基层人民司法的独特作用。

精神支撑系统是一种极其特殊的系统,它并不像人、财、物、技术等是基本上完全需要外部输入的,而更主要靠外部培养维护而在组织的个体中形成,并外化在组织整体的行动当中。

在精神支持这一方面,显然我们在确定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时需要判断哪些或者哪一内设机构的职能可以在人民法院内部创造出一种可以形成精神支撑的氛围。显然,信念的培育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既包括法治精神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主旨的树立和法院人的行为自律与规范养成,也包括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理论体系的宣讲。

在案件负荷保持长期高位负荷运行的状态下,办案人员身心都承受着极大的压力。维持良性积极的工作人际环境就尤其重要。在工作部门当中为创造良性积极的工作环境,就应建立开放和有效的人际冲突规则,以对可能发生的人际冲突进行管控。但是另一方面来说,在工作过程中,冲突规则的最佳运行状态实际上是有规则,但是用不到规则,所谓“无招胜有招”。也就是团队成员大家都主动避免发生不得不求助于规则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只有在团队成员具有高度的担当精神、奉献精神、服务意识的情况下才能做到,实际上对基层司法的精神支持系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法院内部组织力

1、裁判能力

裁判能力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严格适用程序的能力。包括案件背景调查与相关法律问题的庭前准备。认真分析案件存在的社会问题,既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的处理,同时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防止机械办案引起的社会问题。按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向中院、J市委政法委汇报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好群体性案件的报备工作和预防工作,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首先要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做好立案登记工作;其次要做好送达工作,确保将诉讼材料依法送达当事人;第三要做好庭审准备和庭审指挥工;第四要做好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的裁判文书撰写工作,确保不得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告知救济权力,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得以顺利实现。

另一方面是实体处理能力。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同时要认真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资源调配能力

在前述样本法院各典型案例中,J市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研判,合理调配审判资源,均采取了固定审判人员集中审理的做法,分析案件存在的关联问题,抓住共性问题,避免出现处理过程中相互冲突的情况。系列案件均由同一法官承办,同一法官办理案件,有利于在充分了解案情始末的前提下,做到同案同判。

3、处突预防能力

认真准备庭审,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避免出现突发情况。因原告人数众多,且双方存在的矛盾较为激烈庭审前做好了警力调配、庭审坐席安排,庭审现场指挥等工作,确保庭审工作顺利展开。上述两批案件均是群体性案件,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重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格依法审理,尤其要注意保障当事人合法行使诉讼权利,严格依法做好程序性工作。同时,要和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嫁至人民法院及承办人员身上。

4、沟通能力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心理感觉和心理作用越来越重要,心理感觉对人的行为和意识有着比其他因素均大的作用,越是现代化的社会可能越是如此。

因此,积极做好与当事方的沟通和释疑工作,对于在案件审理当中创造调解条件,适时抓住时机达成调解撤诉,以及服判息诉工作非常重要。在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就诉讼程序事项作出说明和解释,引导其诚实有序地进行诉讼。对当事人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提前予以告知,使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

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主张、陈述或意思表示不明确、不适当以及对法律法规存在错误理解的,法官及时向当事人作出核实询问、提醒告知。

在庭审过程中,通过与原、被告代理人及相关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做好调解撤诉工作,通过承办人员、双方代理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本文所举诉讼方面的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物权保护及房屋租赁合同等200余件案件均已调解撤诉结案,均已息诉。上述两批案件的事实都较为清楚,具备调解的基础。在审判中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积极进行庭前调解,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对约定过高的利率、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诉求进行调整,通过将利率降低至合理水平,本息分期返还等方式,使债务人认可调解方案,也使债权人能够基本接受,当事人通过自身利益的分析,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最终达成了调解。以此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累诉、上诉的发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因此,承办人员一定要注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通过代理人和一部分具有影响力的当事人,把案件的利益关系分析清楚。另外,在办案过程中的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展示也很重要。孔子说:“君子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司法过程也是一次社会交往和沟通的过程,是一次向社会输送正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人员能够努力用浅显明白的话把道理讲明白,用客观严谨的态度来维护司法的形象,用真诚质朴走心的关怀来展现司法的温度,赢得当事双方的尊重,也是社会主义司法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之一。

同时,判决的案件,通过裁判文书严密详细的说理和认真细致的判后答疑,做到了当事人服判息诉。

六、制度延伸

(一)一般延伸

1、统计分析与信息共享

以人民法院司法数据库为依托,研判分析金融审判司法大数据,及时发布金融法律风险预警信息,打造以审判为中心的金融审判实务平台、金融司法研究平台、金融法律风险信息发布平台。

定期汇总梳理辖区相关案件情况,分析研究司法应对措施;通过案件审理和深入调研,针对具体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以多种形式为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如上海市松江区法院赴该区温州商会召开“维护外地投资企业权益座谈会”,并赠送自行编写的《企业常见商事纠纷百问》;金山区法院与区工商联联合举办“非公经济法制论坛” ;温州市文成法院召开2012-2016金融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等。样本法院于2017年9月分别走访J市N银行、J银行,就涉诉涉执不良金融债权的处置情况调研,进行非正式座谈,分享观点,交换相关信息和意见,取得了较好的沟通效果。

2、重大事项报告

对涉及重点企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起连锁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确保得到妥善解决。对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3、应急处置

针对负债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引发的集中诉讼案件,弃企逃债、群体性纠纷、赴省进京上访等案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情况,能够及时果断予以处置;

4、重大事件处置的统筹与指导

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性案件、系列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包括:

1)发布指导性意见,,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包括《关于积极应对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等10余份指导性意见;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工商业联合会召开座谈会,签署《关于建立广西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见》;上海一中院推出中小企业提供司法保障的10条意见;温州中院联合相关部门在媒体上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金融秩序稳定的通知》及打击暴力讨债的典型案例。

2)发布操作指引。通过发布案例公报、审判白皮书等公开人民法院对审判辖区内典型案件、类型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结果,为类案的审理提供操作指引。如江苏高院通过公开出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直接向社会公开发布法院工作报告、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案例、裁判文书、审判经验等司法信息,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性案件、系列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必要时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集中协调、集中判决。上海高院经过对全市法院的金融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在市级层面向金融监管部门发出意见书,并推出“金融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白皮书”等。

3)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集中协调、集中判决。如浙江省温州中院成立经济金融司法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对类案进行归口指导;对涉企案件加强调解、和解工作,帮助诚信守法,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度过难关;对于“连环保”引发的案件,慎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尽量避免因诉讼加剧其资金链断裂风险;开展“企业发展百日克难”等活动;指派一名副庭长作为市涉企银行债务处置协调组成员长期蹲点办公,协调做好困难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的处置化解工作等。

4)类型化案件处理。如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展金融债权专项执行活动,对2016-2017年金融债权类案件集中梳理排查,一次拘传被执行人15人,拘留5人,当日执结13起案件,执行到位标的372万元。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运用要素审判法制定《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素表》,于2015年10月起正式实施,原告起诉和被告应诉时都要填写,并对内容真实性签字承诺,使类案处理更规范、快捷,也使得服判息诉率大大提高。

5、多元化纠纷解决。

5.1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可通过指派专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举办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等常见纠纷的法律法规适用培训班,进行调解实务指导,结合社区综治工作定期进行调解效能评估等形式实现指导工作的日常化、经常化。

5.2建立和完善与公安、工商、卫生、农林、环保、工会、妇联等方面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等方式,促进涉诉纠纷解决的社会化。

6、信息公开

6.1推广和完善案件信息实时查询系统,及时公开案件审理进展情况。

6.2通过媒体开辟司法专栏、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法院工作信息和案件审理信息。省法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金融危机引发的一些典型案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法院互联网站发布,促进有关方面吸收教训,完善防范措施。上海高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承诺司法为民、诉讼便民的30条措施,并公布裁判文书附录条文、诉讼费缓、减、免实施办法等多个规范性文件 。

(二)特殊延伸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边疆发展,确保边疆巩固、边境安全。

维护边疆的稳定和繁荣发展是边疆司法应有的任务,维护边疆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边疆基层司法的奋斗目标,司法能力的建设也是地方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边疆基层法院通过推行立案部门柜台式、一站式服务;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对于金融危机引发的案件特别是涉及民生的案件,及时保全、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的乡镇设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审判,及时解决基层群众涉诉纠纷等便民举措,增强应对信用风险的能力,对于边疆基层司法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巩固法治生态

在全面小康的过程中,一个都不能少。对边疆地区基层法院来说,在派出法庭开展的司法过程必须让当事人,特别是要让民族兄弟的当事人听懂你的语言。让群众听懂诉讼语言的过程,也是降低群众诉讼成本和诉讼门槛的过程。诉讼门槛的降低,有利于实现国家司法调整体系的轻成本、低成本下沉,也就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在主权疆域内的均质化扩展与同质化生长。同时,人民法庭在群众观点指引下的便民利民司法活动,可以充分体现人民司法的制度优势,是我国不同于西方法精神源流的重要司法文明体现。

2、增加法治归属感

边疆地区基层司法积极参与地方的社会治理,另一个价值还在于统一的法文化的构建。通过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办案效果的认可,有助于推动同一个规则体系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形成我们都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的法治共识,增加边疆地区的法治归属感,让国家的司法影响力在地方社会交往秩序中生根发芽,从而发挥司法文化在地方社会心理建构中的支撑作用,有力维护边疆稳定。

3、恢复社会交往秩序

社会文明本质上就是规则的不断建构与调适的进程,是人的行为不断被规范而形成高度自觉的进程。作为边疆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定要把握和尊重当地世居民族的传统风俗与普法司法的平衡点,不仅要通过裁判来明断是非,而且还应当负有妥善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重建社会正常沟通秩序的职能。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不仅来自于裁判过程的公开规范,也不仅来自于裁判结果的公正可靠,还要来自于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处理矛盾的方式的认可,来自于当事人和社会对于矛盾处理结果的接受。另外一方面来说,当事人双方对于人民法庭的纠纷处理结果的认可,意味着双方的法治共识形成。把社会主义法律当中所蕴含的价值导向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这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优势。通过个案处理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建立可信赖和依靠的社会交往秩序,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是一个主要的社会效果。

七、主要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对事物的评价标准和尺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高品质、高效率的司法服务的需求日增,边疆地区亦不能外。而且,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边疆的社会经贸发展将不断提速,兴边固边的责任更加重大,对边疆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和司法应对能力已经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在案件的类型化处理上进行流程精细化,提升司法行为的规范性,提高对案件法律真实查明的准确性,是摆在包括样本法院面前的一道大题。经过本课题的研究,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一)社会违约、信用风险与涉金融类案件的关联

社会违约与信用风险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联,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涉金融类案件的数量变化呈正相关。

(二)基层司法对信用风险的应对能力体现

体现在单位时间内办理涉金融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两个方面,以案件的外部性即社会法律效果和对于法院内部组织层面的流程优化意义进行衡量。

(三)基层司法应对能力的内容

包括制度支持力、精神支撑力和内部组织力三个方面。内部组织力又包括裁判能力、资源调配能力、处突预防能力、沟通能力等四个方面。

(四)制度延伸的内容

包括一般延伸和特殊延伸。其中一般延伸又包括统计分析与信息共享、重大事项报告、应急处置、重大事件处置的统筹与指导、多元化纠纷解决、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而在特殊延伸方面则主要包括巩固法治生态、增加法治归属感、恢复社会交往秩序等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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