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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关于对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 :王锦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07 11:12

 

    景洪市位于云南省南部,西双版纳州中部,地处州府所在地,“景洪”傣语为“黎明之城”。全市总面积6959平方公里,居住着傣、哈尼、基诺、拉祜等13个少数民族,辖区内有10个乡镇、1个街道办事处、5个农场管理委员会(原县级国营农场)、1个监狱,共95个村(居)委会,1个国家级口岸(景洪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山村,有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只会使用民族语言交流。这就决定了纠纷产生后在诉诸法律时,对法官能够使用双语审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随着立案登记制全面推行以及社会经济下行,大规模的地产开发带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新常态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将保持在较高位运行,大量涉及少数民族的案件可能进入审判、执行,这对我院双语审判工作提出了严峻考验。本文通过对景洪市人民法院双语法官基本情况的调研和统计分析,总结出景洪市地区双语法官队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能够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措施,对双语审判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双语法官队伍现状

我院有内设机构20个,其中派出人民法庭3个,全院共有在职在编干警78人,其中少数民族干警44人;法官(含员额法官、未入额原审判员、助理审判员)51人,其中:少数民族法官26人,少数民族语和汉语兼通的8人, 傣族3人(傣语),哈尼族3人(哈尼语),拉祜族1人(拉祜语),基诺族1人(基诺语);大学本科学历6人,大学专科学历2人;26-35岁4人,36-45岁1人,46-55岁2人,56-65岁1人;正科级(含非领导职务)2人,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2人,科员级4人;四级高级法官1人,一级法官2人,二级法官1人,三级法官4人。

二、双语法官队伍在涉及双语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

位于西双版纳这样民族聚集民俗文化浓厚的地方,办案中难免会遇到当事人不会说汉话,交流上有代沟,让法官觉得无法进入到当事人的内心深处,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因此通晓民族语言能为法官在办案中提供便利、“对症下药”,通过巧妙运用民族语言也能让当事人能感受到法律的天平不偏袒一方,即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

2017年8月,我院速裁庭成功调解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使两家人长期积累的怨气得以消除。该案的涉案标虽然并不大,即原告吕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返还26700元借款并承担诉讼费,但因被告周某某是文盲,在送达中无法用当地语言和普通话与其沟通交流。得知被告周某某是基诺山巴朵村基诺族村民后,速裁团队的法官助理利用自身民族优势用基诺族语言主动与被告周某某取得联系,向其告知了原告吕某某的诉请、事实及理由,不出庭应诉等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次日,被告周某某在其妻子的陪同下来到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原告吕某某达成调解,被告周某某说:“该笔借款是向姐夫(原告的丈夫)所借,后因姐夫去逝后经两家人协商转为原告的债权,并承诺尽快还完,因上有老下有小,经济收入低,只能一点点偿还;但原告多次去到家里面索要高额利息,甚至威胁我……”。原告吕某某陈述自己也是因治疗急用钱,又怕被告周某某还不出来,迫于无奈才这样做的。了解了各方当事人所处的现状及困难后,法官助理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该案经双方协商,最终达成调解

“这笔钱确实是我丈夫出借的,因为他们是亲戚关系,也没有约定要他们利息;但是我丈夫去世后,家里的大小事由我扛;现在体弱多病,他们也因为家庭贫困一直没钱还;起初我也没向他们催要,后来因为我住院治疗实在没办法所以才起诉他们。我不会说民族话无法跟他们沟通,多亏有法官会说民族话,解决了我们的矛盾。”这是原告吕某某在案结事了后的一番话。

少数民族地区缺少双语法官的直接后果,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保障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难以得到落实。不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很难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与当事人不能准确交流,难以取得少数民族当事人的信任,两便原则难以体现,对司法公正也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情况

景洪市人民法院切实把尊重和保证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抓好双语审判作为开展好审判工作的重点,发挥民族地区法院特点,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数民族当事人参与诉讼,使双语审判工作有序开展。

(一)开展双语司法服务。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也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入口,为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我院选配了法律知识较为丰富、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书记员开展双语接待和立案工作,对于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登记立案等相关工作,双语法官的合理配置不仅为当事人在法律咨询、案件信访、起诉、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当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科学合理的调配使用现有双语法官。通过法院内部工作岗位调整的方式,将综合部门中具有审判职称的双语法官调整到业务部门工作,或将案件较少庭室的双语法官调到案件较多的庭室工作,也能在一定程度少缓解办案人手不够的矛盾。

(三)创新培养机制,从源头解决少数民族法官短缺问题。2009年,院党组对我院少数民族法官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开展了专项调研。为从源头上解决少数民族法官短缺问题,依照省高院相关要求,与各部门机构联合系统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委托云南民族大学定向招录培养精通本民族语言的“双语”学生,其中拉祜族1人、基诺族1人。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法院优秀少数民族法官紧缺的情况。

(四)创新培训机制,提升少数民族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实践证明,只有建立一套符合少数民族法官实际的培训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地群众用民族语言参与诉讼的权利。按照省高院的安排部署,以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法官新型培养模式的建设为宗旨,针对我院既懂汉语又懂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法官短缺、难以满足法院司法审判工作需要和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现状,院领导班子就加强少数民族法官双语培训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根据要求采取集中观看专家学者等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视频讲座、由法院内部对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工作有经验有研究的资深法官对其他法官进行集中培训及向调解经验丰富的司法所或村委会学习相关经验等方式举办双语培训,着力于提高我院全体法官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和民族心理做好审判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五)坚持人才选拔正确导向,认真落实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提拔少数民族干部的长效机制。充分认识少数民族法官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起到的特殊作用,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看待少数民族法官的德能勤绩廉,着重考察少数民族干部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原则和立场,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以“政治坚定、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民族团结”作为用人标准,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把一些政绩突出、群众拥护、政治素质好、勇于开拓的少数民族法官提拔到重要的岗位担任领导职务。

(六)建立人才储备机制,确保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形成合理梯次配备。充分认识到民族法官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针对少数民族法官的特点和成长的特殊规律,根据“动态管理,备用结合”的原则,注意培养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形成“近期、中期、远期”合理梯次用人配备规划,为增加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生机与活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目标预测

景洪市地区涉及双语审判的案件相对较少,如果将各类案件的双语法官都配齐,无疑会造成审判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因此,建议少数名族基层法院至少应配备5名双语法官和一名双语书记员以保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组建。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双语审判工作,我们建议有关部门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审判工作应积极进行双语审判工作绩效考评,评定双语法官的工作质效、激励其更专注于双语审判工作。通过科学有效的双语审判工作,有效地督促双语案件审理达到合法化、规范化,同时对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五、双语法官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双语法官、专职翻译人才短缺,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职能的发挥。我院没有设置专职翻译人员,只能由懂得少数民族语和汉语的法官开展双语审判,但是审判人员的翻译能力和组织语言的能力参差不齐,有的还不能足以胜任。有的会说两种语言的审判人员,因为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大多法律名词术语都不熟悉,只能达到基本的双语沟通水平,尚未达到使用双语审判案件的水平。 

 (二)基层法院师资、教材短缺。由于基层法院师资短缺,很难组织本级的专门性双语培训班,双语学习基本依靠组织干警外出培训、干警自学,效果不是很明显。基层法院双语教材、民族语版本法律规范短缺问题也较为突出。

(三)无法保障法官审案的专业性。双语法官的短缺还造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法官审理案件不能术业有专攻。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基层法院进人难。由于法官“门槛高”,法院现有在职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少,难以在现有人员中产生法官;二是基层法院条件艰苦,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大多不愿到边疆地区法院工作,法官录用难;三是双语法官来源渠道少。双语法官一般只能从当地的少数民族中产生。导致双语法官的严重短缺,影响了涉及少数民族案件的审理和巡回审理工作的开展。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需要上级机关的支持和我院的努力才能克服。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院会充分认识双语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通过重视对双语法官的培训,提升双语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来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二是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些熟练掌握民族语言的聘用制书记员,招聘条件可适当放宽。书记员是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审判辅助人员,业务庭室有了双语书记员也能更好的做好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和庭后一系列工作,保证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三是涉及当事人双方为不懂汉语的少数民族,或当事人一方为汉族,另一方为不懂汉语的少数民族当事人时,可以通过聘请当地威望高、责任心强的村民,如村长、村支书等人为调解员、翻译员,保证交流沟通无障碍。 

七、完善双语法官队伍的建议

1、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法官队伍建设问题,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法官数量过少、素质偏低、年龄偏大的问题。
     2、加大双语法官、双语书记员的招录力度。为了法院双语审判工作高效有序的发展,应该增设双语法官、双语书记员的招录名额,平衡双语法官队伍的年龄结构,使之年轻化、合理化。另外,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从事司法职业人员的必经考试,但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教育等条件相对滞后,国家应着重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事业稳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继续给予扶持,为双语审判工作储备人才。比如在司法考试中,定向给予少数民族地区更大幅度的降低分数线的招考政策;或者在民族地区政法各类选拔和考录中,设法增加少数民族双语法律人才;对长期在法院、检察院工作,并且有一定经验的人员,在司法考试中进一步放宽条件。

     3、在整体状况尚未发生根本改变之前,针对我省少数民族法官队伍的现状和实际,当务之急应加强对现有的少数民族法院工作人员的培养,充分利用云南法官进修学院的办学条件,加大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培养力度,使现有的少数民族法院工作人员尽快成长为称职合格的少数民族法官。

4、努力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荣誉感和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盟法官队伍,减少和避免法官队伍的人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