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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审判团队运作探索

作者 :杨志强、黄绍晨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7-06 17:07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审判团队运作探索

——以景洪市法院为例

摘要:

为适应审判任务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对法官队伍建设进行了积极改革创新,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促进了司法资源的专业化分工。因我国目前《法官法》及《法院组织法》中并没有规定法官助理的概念及职权范围,现行民事诉讼法仅将庭前证据交换作为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民事诉讼制度上缺乏对的庭审前准备程序,致使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的作用发挥受到限制,进而影响了审判团队的运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人才流失严重、法官年龄断层等影响法官队伍建设可持续性发展的问题也不断涌现,成为了制约法官队伍建设发展“拦路虎”。

关键词:审判团队、法官助理、团队运作、开庭、组建

引言:科学合理的审判权运作机制,是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司法为民的必要保障。最高院自2013年年底开始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各家法院也根据自己单位的人员构成及案件情况组建了不同形式的审判团队,并在改革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作为景洪市法院的一名员额法官和一名法官助理,就我院目前所组建的审判团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有效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践,就如何完善审判团队的机制提出自己的几点意见。

一、审判团队组建的必要性

2013年11月,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办案负责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也就是要求法院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利运行新机制,去除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推进审判组织扁平化管理。同年年底,全国各家法院开始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并认真积极探索审判团队合作方式,并在原有的“审判员+书记员”的传统办案模式中加入了法官助理重新组建审判团队开展审判工作。建立审判团队,是为了突出主审法官的作用,以主审法官为中心构建审判团队,组建审判团队,即是主审法官负责制的需要,亦是法官员额制的必要要求。传统的审批工作模式即“审书”,是在法官没有严格选任以及案件增多时通过增加法官数量消化案件的情况下,按照简单的分工组合形成的,这种工作模式虽能够满足基本的办案要求,但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下的审判标准,要想实现法官的精英化、高素质需求,必须建立优秀的审判团队,形成符合法院自身审判规律的人员结构和职能分工。

二、审判团队的特点

1、优化配置审判资源,解决案多人少带来的矛盾。就我院来看,2016年全年案件数量已达8746余件。而一线办案法官仅49人,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在非审判业务部门,占据相当数量的审判资源,即使在审判业务部门内部,也存在审判资源配置不均的问题,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普通审判员及副庭长审理,院庭长由于行政事务繁忙,办案数量要求相对较少,有的甚至不办案,而院庭长大多业务能力较强,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组建审判团队后,可使具有资深审判经验的法官解脱出来,参加相应的审判团队,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从而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2、发挥团队协作优势,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审判团队最大的优势就是团队成员之间的相互合作,充分发挥每个团队成员的业务专长和能力优势,取长补短。“团结就是力量”,可看出,团队做得好对该单位的影响不可估量。老一套的审判方法使得法官埋头于大量的审判辅助性事务中,很多工作重复劳作,不仅浪费审判资源,也造成了诉讼的低效率。建立团队后,由于主审法官、普通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之间工作有明确分工,团队成员之间分工协作,各司其职。这样一来,能够使主审法官从琐碎的审判辅助性事务中脱离出来钻研于庭审和裁判,能够提高审判质量及效率。

3、能够统一适用裁判标准,有效实现同案同判。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存在质疑,对法院产生负面影响。最高院虽通过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但因案件千差万别,难免有效保障同案件的类似处理。组建团队后由于大量案件是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并作出裁判,较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对裁判结果的统一把关和统一裁判标准,明确了法律在时间、地域和对象上的同一性,致使案件质量和效率有效提高。

三、我院根据现行司法改革的审判团队建设及各角色分工

(一)根据司法改革的入额要求,并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我院入额法官员额共28名。其中,院领导4名、民事法官16人,刑事法官3人,行政法官1人,综合法官4人(执行法官2人,立案法官1人,审监法官1人),鉴于我院案件数量的人员状态,组建刑事法审判团队(含刑一庭、刑二庭)、民事精神团队(含民一庭、民二庭)、速裁团队、行政审判团队、法庭审判团队(含勐龙团队、勐罕人民法庭<含旅游巡回法庭>)、执行团队六大类团队。我所在的即速裁审判团队采取“1+1+2”的模式,即“一名主审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并具体安排了审判案件数量任务,即法官每年审结案件数不低于260件,法官助理每年案件任务数不低于所在团队人均结案数的60%,即156件。配备法官助理的小团队每年审结案件数为法官年任务数与法官助理年任务数之和,即416件。

(二)为有效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我院结合实际,明确团队的角色分工,制定了以下试行制度。其中,案件承办法官履行以下职责:1、直到法官助理做好庭前调解、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2、审阅案件材料,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3、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4、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5、进行案件评议,并先行就案件独立自主提出处理意见;6、制作法律文书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法律文书;7、严格控制审批流程,督促审判辅助人员及时录入案件相关诉讼信息,完成文书上网、案件报结和卷宗归档工作;8、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利。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3、决定本案法官助理、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的货币;4、主持案件评议,并组织合议庭形成案件的最终处理意见;5、将案件提请庭长或分管院领导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进行研讨;6、将案件报庭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7、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利。合议庭的职责:1、参加庭前阅卷等准备工作,讨论确定庭审提纲;2、参加开庭审理案件;3、合议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内在关系,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4、对案件法律文书进行审核;5、配合审判长完成其他审判工作。法官助理的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5、根据法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法律文书;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书记员职责:1、负责庭前准备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电子卷宗及纸质卷宗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我院速裁团队的具体运作模式

案件自立案后,由本庭庭长根据案件的疑难程度及案件的类型分配案件。由主审法官先行阅卷,然后由主审法官根据案件繁简程度案件具体情况,将案件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由主审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结合法官助理的能力,将案件交由法官助理审理,如案件能够调解成功的,由法官助理直接制作调解协议及调解笔录,并由主审法官确认,同时,由法官助理起草调解书交由主审法官签发;未能调解成功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待主审法官庭审结束后交由法官助理草拟民事判决书,由主审法官签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不能作为合议庭成员合议审理,而是自行申请陪审员或与其他入额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部分案件交由法官助理负责起草民事判决书,并由主审法官签发。

第二、较为疑难复杂及争议大调解不成的案件,其中该部分案件除送达及部分调查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外,其余工作由主审法官自行完成,包括开庭、起草文书等工作,并由主审法官自行签发;如遇案情复杂,当事人分歧较大的案件则由主审法官安排法官助理记录该案,并由主审法官安排是否应由自行起草文书或者交办法官助理起草文书。

第三、案件送达是审判团队的“重中之重”。对于送达问题,案件自主审法官阅卷后,先通过电话通知各当事人,若无法接通及号码有误的通知原告重新提供可联系的号码,穷尽号码无法联系的转为邮寄送达,送达分两步进行,当事人在外地的,一份寄到当事人户籍所在的法院代为委托送达传票及相关材料,一份寄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住址,在邮寄的同时,因大多数当事人会采取拒绝签收的方式导致邮件退回本院,还有的是故意躲避法院的传票拖时间不签收,故我们团队在邮寄传票的同时在我院内网上进行公告;这样不仅不拖延当事人的诉讼时间,也有效提高案件的审结效率。一些符合外出送达的案件由团队合理安排时间,分区域分案件类型进行送达。譬如,物业纠纷系列案件,涉及人数较多的,则集中在一天进行,送达当天就不再安排其他工作。

五、我院速裁团队截止日前完成的结案数

截至2017年6月31日,速裁团队结案数为263件,未结案161件,结案率为62.03%。其中,判决133件,调解89件,撤诉36件,特别程序结案为5件。结案速度比以往大幅度提升,上诉案件及发回重审的案件也明显减少,由此可见组建团队的作用明显。

结语:

总之,各级法院在组建审判团队时必须既尊重司法规律,以独任制与合议制为基本审判组织架构,依法有序实现司法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又要坚持因地制宜,以最大限度满足司法审判实际需要的个性化来切实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而使员额法官、人民陪审员、审判辅助人员等司法人力资源得到科学整合、合理配置的最佳状态,服务和保障审判权的公正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