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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调研报告)

作者 :杨志强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2-17 11:12

 

   

新媒体的崛起和迅猛发展,让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加方便和快捷。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无时不处在公众的视野里,无时不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司法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平台也因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新媒体的舆论监督挑战,如何构建司法活动与传媒交融的良性互动关系,已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一、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司法与媒体两者处于紧张、不和谐状态,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媒体监督司法是民众言论自由的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审判公开的需要,司法公正的需要和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媒体和司法的终极价值可以说是近乎一致的,司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媒体则是通过社会舆论层面追求道德公正,二者实现公正的方式虽有所不同,其深层目的都是围绕社会公正、正义和道德的归复与实现,都致力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媒体监督司法,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和裁判结果的关注,揭开了司法的神秘面纱,满足了公众知情权的需求,普及了法律意识,尤其是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经常反映了民众对具体个案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众对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参与意识,体现了我国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以及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媒体对案件审理情况和过程进行的客观报道,可以遏制庭审不规范现象,促进审判人员不断提升办案水平、完善审判程序;同时,媒体对诉讼结果所作的社会评价以及反映的民众评价,可以促使再审等救济程序的提起,自由的媒体言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司法体制的缺陷。

    二、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及作用

(一)媒体的正当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独立。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该受到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应被纳入新闻媒体的视野内,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审判进程进行公正和详实的报道,使司法活动公开,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媒体完全可能具有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新闻舆论监督也有着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大绿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对传媒监督的接纳和倡导,可以使司法获得民意基础,活跃而健康的新闻监督,不仅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而是在维护司法独立性方面使“司法机构能够把传媒监督用作抵制行政或者其他干预的一种使用手段”。

 (二)媒体的监督不当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司法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媒体不能采取像报道其他新闻一样的方法来报道司法案件。对司法机关尚未正式确认的案件事实,媒体不能仅凭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近亲属等的描述进行报道,更不能有倾向性的只报道或者引述一方代理律师的观点而有意忽略另一方的观点,使大众误以为这就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媒体也不能对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的观点进行评价,特别是予以明确的附和或者反对,因为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便只能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应。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亦不同于新闻事实,法官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舆论评判,需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不是考虑如何应付媒体和说服公众。

就拿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原则进行了分析推论,但经媒体质疑后,法官便回避了原本正确的诉讼规则,在有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一些人的认识路径而引起舆论质疑后,法官的后续推理便受到了影响。媒体与公众通过司法公开,可以及时了解审判信息,避免盲目质疑和跟风,减轻审判的舆论压力,在彭宇案中,当事双方的和解协议中增设了“保密条款”,使得事件真相没能公开,其实,彭宇案已经演变成了一个公众瞩目的案件,应当由法院通过判决公布事实真相,以便更好地引导社会舆论,取得更好地社会效果。 

三、建立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重要性。

 孟子曾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归根结底,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都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都是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二者之间唇齿相依,需要良性互动。在新媒体时代,构建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意义重大。只有确保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双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媒体形式发展日益多样化,媒体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也愈发明显。然而,由于利益驱使等问题、认识偏执问题及制度缺位等问题,有时导致媒体舆论影响作用过度膨胀,而媒体舆论不恰当地介入司法、干扰司法、影响司法,甚至绑架司法的案例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在社会中也出现“信网不信访、信访不信法”等扭曲心里,导致司法人员不敢面对媒体,甚至回避媒体、惧怕媒体。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与舆论监督,尤其是近年来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建立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法院积极回应社会舆论关切,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也是改进我们审判工作、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

总体而言,新的媒体形势对司法工作是机遇和挑战并存,一方面,媒体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可以在更高层面以更大的规模、采取更加丰富的方式,宣传人民法院和法官在服务社会、实现科学发展中创造的业绩;另一方面,由于媒体自身具有的空前时效性、高度互动性、海量存储性等特点,任何具有争议的案件,一旦触及社会和民众的神经,必将引发喧然大波,造成的社会影响将更为广泛,负面效果更难消除,强大的网络民意压力也必将对司法审判工作产生不可低估的巨大影响。

四、媒体与司法应怎样良性互动

周强院长曾经着重指出,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进程中,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公正司法、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司法事业和新闻事业有很多共同的追求和共同的责任。构建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法院需要尊重新闻传播规律,新闻媒体也需要尊重司法工作规律,共同奏响依法治国的主旋律。但是如何建立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如何有效应对舆情,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需要认清和考虑的问题。

笔者认为,就现实语境而言,确保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既要人民法院练好内功、善待宽容,又要媒体强化自律、把握界限,更要自媒体在行使表达权时,切实坚守法律底线。只有坚持三位一体,才能努力实现舆论监督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良性互动,从而既保障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落地生根,又避免社会舆论左右司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首先,人民法院要切实苦练内功,善待宽容。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突破了对信息的“严格”准入权,形成了“人人即媒体”的信息传播格局,公众获得了发表并且广泛传播言论的全新途径,可以随时随地、无所不包、无所不有,以其海量的信息能力、开放式的结构和直观的表达方式,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在新媒体的聚光灯下,任何一起案件,即使是很小的“鸡毛蒜皮”之类的纠纷,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引发舆论风暴。“打铁尚需自身硬”。新媒体完全颠覆传统媒体监督司法的特点,要求人民法院切实练好内功,把自身的各项工作做好,真正做到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从而以扎实过硬的工作坦然面对新媒体的监督。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善待媒体。一方面,应着眼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积极为媒体提供充分的采访报道权利,并通过与网民的在线交流、开通微博直接倾听公众意见等形式,主动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要秉承“兼听则明”的诚恳态度,善于从新媒体传播出来的“牢骚话”、“诉苦话”甚至是骂声中捕捉民意,认真对待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惟有如此,才能积极发挥新媒体的引导、交流和服务功能,“面对面”地回应公众的关切,充分满足其对司法监督权的行使,凝聚其对司法公信的价值认同,努力实现让公众了解司法、认同司法的良好效果。
   
其次,媒体要切实强化自律,把握界限。司法公正,离不开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从本质上讲,民主法治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公民监督权给予了舆论监督司法的权利渊源和时代使命,而司法公正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也需要通过媒体的舆论监督弘扬公信力。二者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共同承担着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核心价值体系之重任。从这种意义上说,在司法审判中,正确的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善莫大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舆论监督都能百分之百地传播正能量,特别是在种种利益驱使的情况下,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难免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东西。一旦这些消极的东西影响了法官对案件的正确判断,就必然会影响司法公正。有鉴于此,媒体强化自律就显得更加重要。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自律是媒体的职业伦理和专业操守,对于媒体而言,只有恪守自律的职业操守,摒弃非黑即白、人云亦云的习惯性标签,才能最大程度地还原事实真相,释放舆论监督司法的正能量,确保公众不被误导。尤其要注意的是,新媒体尽管具有透明度高、反映速度快、影响力大、互动性强、隐秘性高等诸多优点,能够起到立竿见影之监督效果,但其与生俱来的信息碎片化、真假难辨、保密性不强等先天缺点,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诱导和利用,从而以偏概全,放大社会矛盾。故此,媒体在监督司法时,必须把握为与不为的自律界限,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真实情况,既不能“失语”,更不能“乱语”,自始至终坚守客观公正之立场,不做影响公正裁判的“舆论审判”,达到舆论监督司法既不缺位又不越位的最佳平衡。
   最后,公众行使自媒体表达权,应切实坚守法律底线。新媒体的广泛普及,催生了自媒体的迅速发展,虽然为其表达权的行使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条件,但也因不加限制的自由滥用而带来了以讹传讹、甚至挑战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负面效应。纵观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网络谣言,无不与自媒体表达权的滥用相关联。诚然,自媒体的表达权是公民表达权的延伸,尽管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诉求有表达,法律底线需坚守。自媒体表达权的正确行使,其前提是不能突破法律的框架。换言之,只有尊重他人的表达权又不滥用自身表达权,表达权才能真正得到正确行使。因此,公众在行使自媒体表达权监督司法的过程中,绝不是信马由缰地进行“拍砖”或“吐槽”式的情绪宣泄,而是必须遵守一定的界限,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否则,不但不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司法的正面效应,反而有损司法权威和公信,害莫大焉。

五、构建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建议  

景洪市人民法院一直在建立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不断努力探索:一是建立新闻发言人的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法院的信息和审判动态;二是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通过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和案件信息,开展庭审的网络直播;三是开通民意沟通的电子邮箱,收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以每年的124日宪法日举行公开开放日的活动,邀请公众与媒体近距离的与法官接触、与司法接触。

就针对媒体司法的良性互动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1、法院适时适当提供一些能够对社会民众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将普法落到实处;

2、建立起一支优秀的宣传队伍;

3、新闻媒体要打磨好稿件,保证新闻的准确性,遵循准确性大于时效性,警示价值大于宣传价值的原则;

4、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媒体和司法的沟通;

5、当然,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重点是加强沟通,彼此信任,互相支持,相互尊重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