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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0-11 11:10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指导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提升执行监督效率,促进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信访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以下简称《涉执信访办理流程》)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信访案件是指信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执行信访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和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两类。

第二条 执行信访工作坚持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院执行局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执行信访的接待处理、交办督办以及信访终结的复查、报请、决定及备案等各项工作。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办理执行信访事项和接待来访,公开信访案件办理流程。

第四条 本院执行局应建立日常接访、联合接访与局领导接访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执行局长接待日制度,重点解决反复来访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涉民生、群体性来访等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第五条 本院执行信访负责部门和人员对于来信来访应做到有访必接,有访必办,处理有据,答复及时;对于来信来访,经甄别属于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按照《涉执信访办理流程》予以登记办理。

第六条 接访人员应认真倾听信访人诉求,耐心细致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如实做好记录,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对现行法律法规有误解而对执行工作及执行人员不满的,认真做好法律解释和疏导工作,使其不再来访。

(二)对因执行案件明显存在实体、程序及工作方法错误,导致当事人来访的,应及时交办相关部门和办案人员处理并将结果通知来访人。

(三)对因案件不能执结而引发生活极度困难的,应积极为其申请执行救助。

(四)对无理缠诉的来访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劝其息访息诉。

(五)对不属于执行信访案件的来访,告知信访人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

第七条 本院收到的关于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内部函文方式转交的应该由本院办理的执行问题的,应在5日内约见信访人并做好笔录。同时,应按照《执行信访若干意见》和《涉执信访办理流程》的规定,登记录入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予以具体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报告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院办理时间以州中院函文确定的时间为准;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上报。

第八条 对于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内部函文已经交办我院的信访件,信访人再次上访至中院的。

我院应在中院挂网督办之日起5日内约见信访人,并及时办理后上传案件办理报告、工作笔录(与信访人沟通的谈话笔录、电话笔录等)及相关证明材料(法律文书、立案通知书、无理访申报表等),确保在挂网督办期限内办结核销案件。

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挂网督办案件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于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其他机关批转、督办的信访案件,应做到及时办理,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条 审查执行来信来访事项,应当阅读或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执行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经审查,发现反映事项属执行异议、复议、异议之诉或应通过其他法定程序寻求救济的,应告知、引导信访人通过异议、复议、异议之诉或其他法定程序解决。

经审查,发现反映事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执行信访案件的核销,依照《涉执信访办理流程》和最高法院执行局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办理。

第十三条 在办理执行信访申诉案件中,发现有关问题要实行责任倒查。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人员和单位可以采取通报、建议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建议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并可视情况会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责任:

(一)执行信访案件数量特别大或化解率特别低的;

(二)不执行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监督要求的;

(三)对于重大信访申诉事项和申诉信息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