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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制 度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2-11 1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防止泄露秘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对下列范围事项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一) 本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及审判业务庭的讨论案件情况和记录;

(二) 院党组会议、院务会、政工及人事会议等重要会议记录和不宜公开的内容;举报、揭发材料和调查情况;

(三) 各类案件收结统计报表、资料;上级下发文件或本院上行文件及资料、组织人事资料、财务报表;

(四) 各类诉讼档案、行政文书档案、人事档案以及反映审判情况的计算数据和口令、信息等。

第二条 本院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干警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进行表扬;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三条 档案室、文印室、财务室、枪械保管室等重要部门,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涉密纸张必须按保密措施回收销毁。

第四条 案件在宣判前,不得向亲友、当事人及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的秘密内容。

第五条 重要文件和加密文件的材料传真必须在加密传真机中进行。不准在无加密装置的无线通讯中谈论机密事项。

第六条 对诉讼文书的收发、传阅、登记、清退等,严格办理相关手续。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和其他密级材料,必须交院办公室秘书登记,严禁个人保存。

第七条 局域网电脑与互联网电脑不能混用,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任何涉案信息。

第八条 凡需销毁的涉密磁介质、光盘等载体,必须送定点销毁点进行销毁。

第九条 对涉密计算机主机、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的维修,必须送到定点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条 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