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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2-11 10:02

 

为了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和实习指导,保证我院工作秩序和审判工作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政治处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安排管理来院实习人员(含社会实践人员)的实习工作。

第二条  凡大、中专学校的学生来院实习的,必须持有所在学校的实习介绍信、身份证、学生证等进行申请,经政治处审查并登记备档后,安排到部门实习。

第三条  政治处给每位实习人员办理实习证,实习人员实习期间,须将实习证佩戴胸前,持证上岗,出入法院。

第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各项工作秘密,爱护公共财物。实习人员所在部门应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如违反规定,应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即终止其实习资格,并通报校方。

第五条  实习人员所在部门应热情接待和安排好实习人员实习,严格管理,做好实习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实际业务工作指导,安排好实习活动。

第六条  实习人员只能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性工作,不得在法律文书上署名,不得单独从事与当事人谈话、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判决或裁定等应由法院正式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

第七条  实习人员结束实习活动后,实习人员所在部门应认真负责地为实习人员做好实习鉴定,实习人员凭鉴定书到政治处办理注销实习工作手续,并交回实习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