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旃绍奇交通肇事一案

作者 :四大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2-28 17:12

旃绍奇交通肇事一案

 

【基本案情】

20171114日,被告人旃绍奇驾驶云J70841号长安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兰磨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1929分许,当行驶至兰磨线K2744+2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方向横过马路的行人马琼英相撞,造成马琼英受伤送往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景洪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旃绍奇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途中遇行人横过公路,未及时避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琼英横过公路,未观察往来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旃绍奇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死者家属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旃绍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遇行人横过公路时,未及时避让,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旃绍奇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救助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据此,综合被告人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旃绍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通过该案例告诫广大公民,不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要安全驾驶。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范,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大家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避免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