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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峰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作者 :四大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2-28 17:12

杨云峰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基本案情】

201821220许,被告人杨云峰因向被害人李平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未果,一时气愤,将李平停放在景洪市勐旺乡大平掌村大青树旁的一台北京现代牌液压挖掘机烧毁。当天,被告人杨云峰自动向景洪市公安局普文派出所投案。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挖掘机价格为人民币126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云峰通过家属被害人李平赔偿损失56000元,李平出具谅解书请求对杨云峰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云峰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价值1267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云峰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事出有因,杨云峰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云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需要注意区分的是,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的,应认定为其他犯罪,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擅自对遵从他人财物的用途进行消费或者利用的行为,如擅自吃掉他人事务,擅自燃放他人烟花爆竹的行为等,应属于盗窃而非毁坏。

关于毁坏的含义,刑法上有两种不同的学说。一是物质的毁弃说任务,从物质上(物理上)破坏、毁坏财物的一部或者全部,因而侵害的财物本来有效的行为,才是毁坏。二是效用侵害说,凡是有害财物的效用的行为,都属于毁坏。有效侵害说,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一切的行为,包括通过对财物行使有行力,导致财物完整性受到明显损毁的,通过对财物行使有行力,导致财物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的。虽然没有直接对财物行使有行力,但使他人财物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同样损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