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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香、岩温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

作者 :四大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2-28 17:12

岩香、岩温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

 

【基本案情】

2017111311时许,被告人岩香邀约被告人岩温到缅甸南板县运送偷渡人员到中国境内。当天12时许,二被告人到缅甸南板后,被告人岩香驾驶云KXW665号黑色比亚迪S6型越野车,拉载偷渡人员罗新林、张槐华、艾华、李江兰四人。被告人岩温驾驶云KD6816号银色长安牌面包车,拉载偷渡人员郭巍、普冲翔及一名男子(已逃)三人,从缅甸南板县途经景洪市勐龙镇国防边境便道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17时许,二被告人驾驶车辆行驶至景洪市东风农场六分是被设卡开展边境查缉工作点时,二被告人驾驶车辆冲卡逃跑,民警迅速追击,岩香主动停车后被查获,岩温经民警联系后在景洪市勐龙镇曼景康村橡胶林被查获。

【裁判结果】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岩香、岩温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车辆拉载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辩解称其各自运送偷渡人员系个人行为,无事前邀约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岩香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岩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温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被告人处以相应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岩香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岩温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并且将他人送出或送入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采取煽动、串联、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本案被告人岩香、岩温是提供交通工具将偷渡人员带入中国,并没有运用煽动、串联、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故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被告人岩香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岩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温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本州地理环境特殊,靠近国境线,与周边国家的群众来往也比较密切,加上有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觉得自己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通过这个案件希望能够引起注意,出入两国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路线进出,不要想着“浑水摸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