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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华申请执行明车、达杰等8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系列案

作者 :三戈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1-05 16:01

【执行要点】

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不仅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要考虑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保障。

【案件索引】

2015)景民二初字第1250、1243号等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明车、达杰等8人于2013年以购买橡胶地、建盖房屋、经营木材需要资金等为由,并用其所有的橡胶林权证书质押向申请执行人唐志华借款5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数额,后无力赔偿,唐志华向景洪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明车、达杰等8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明车、达杰等8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故唐志华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我院发现,唐志华起诉返还借款案但未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还有四十余件,涉及金额高达1千余万元,同时唐志华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对象均为刑事被告人李燕集资咋骗案的受害人,即本案中被执行人向唐志华借款后,所得借款额均被李燕骗走,李燕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且李燕将集资咋骗金钱挥霍一空,未能追回分文。

对于唐志华申请执行的明车、达杰等8件案子经调查发现,这8 户人家的主要生活来源系其质押橡胶林地证书所记载的橡胶地,甚至均属于村寨中的主要贫困户,且除了橡胶树外,均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如强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橡胶林地,则被执行家庭面临的生存问题。为此我院积极与当地镇政府沟通如何解决执行过程中带来的问题,当地镇政府认为,橡胶林地是当地农民最主要的生存、生活来源,如果强制执行有可能面临生存问题,亦与中央脱贫攻坚相关政策相冲突,不宜执行橡胶林地;再者调查发现,橡胶林地虽然在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但大部分林地已经多年前就已经出售,其收益已经属于他人,其实际占有一小部分。故认为该案属于执行难,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第二款“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我院遂作出上述执行裁定。

【结语】

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不仅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要考虑到被执行人及其必须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否则将有违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