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案例选登

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作者 :杨润光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28 11:12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秦某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秦某应支付杨某赔偿款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秦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采取强制措施查明,秦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杨某提供了秦某在吴某处有到期的债权5万余元,并向法院申请执行秦某对吴某享有的到期债权。

  【案情要点】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法律主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只要在第三人吴某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且在指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就有权裁定对吴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使杨某的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