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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路林盗窃案

作者 :尹漓滨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27 17:12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

2016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张路林窜至景洪市龙舟广场26栋菩提岛精品花园酒店一楼办公室处,翻窗子进入办公室,窃取手机二部、现金人民币12000余元,并将现金12000元交给布鲁舍。

2016年8月9日3时许,被告人张路林窜至景洪市勐遮路9号西双版纳州烟草公司品高点餐吧处,翻窗子进入餐厅吧台,窃取oppo手机一部、香烟六条零十四包、现金人民币2600元。经鉴定,该oppo手机价值655元、香烟价值1865元。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路林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不足五年又犯本罪,属于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路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观点分析】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且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才成立盗窃罪。本案被告人张路林为了非法牟利,分别次秘密潜入公共空间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较大,具有犯罪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根据刑法的264条的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被告人张路林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不足五年又犯新罪,属于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张路林两次分别潜入办公室、酒吧行窃,并不构成多次盗窃。多次盗窃指三次以上的盗窃。根据《盗窃案件的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同时需要注意的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所实施的盗窃,只是一次盗窃。但是在同一地点盗窃三次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财物的也是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户内盗窃。根据《盗窃案件的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根据解释,被告人张路林盗窃场地为办公室、酒吧等工作经营的公共空间,并不属于他人生活的私密空间,故进入办公经营场所进行盗窃的也不属于入户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