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案例选登

被告人付荣抢夺案

作者 :尹漓滨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27 17:12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付荣驾驶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在景洪市勐龙镇曼养村路上抢夺被害人玉应(小)、玉应(大)的挎包,包内有现金700元、白色VIVO Y51手机一部及金典牌M24手机一部。

经鉴定,白色VIVO Y51手机价值760元,金典牌M24手机价值266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72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付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付荣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付荣向被害人玉应(小)退赔财产损失700元,向被害人玉应(大)退赔财产损失266元。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观点分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构成要件内容为当场直接夺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本案被告人付荣通过驾驶一辆摩托车抢夺被害人玉应(小)、玉应(大)的挎包。经鉴定抢夺的财物合计1762元,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数额较大。具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上述规定的50%确定,其犯罪金额也到达了数额加大的情节。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抢夺金额较大,无其他从重情节,故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典型意义】

飞车抢夺行为,容易使抢夺和抢劫相混淆。从构成要件上来说,抢夺行为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并不要求对被害人刑事足以压制放抗的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一般来不及抗拒,而不要求使被害人受暴力、胁迫压制而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本案被告人付荣直接骑车抢的是被害人的手提包,没有针对被害人采取任何胁迫、压制的行为,属于明确的抢夺犯罪。

但是,对于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取决于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对人的暴力或者近似强制性质,以及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如果是的话,则应认定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