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案例选登

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申请执行陆文新、邓福荣行政处罚执行一案

作者 :陈琛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25 17:12

【执行要点】

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不仅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要考虑到被执行人及其必须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保障。

【案件索引】

2016)云280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

2016)云2801执775号执行裁定书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陆文新、邓福荣于2014年11月携带砍伐工具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至勐腊县易武乡纳么田村委会后的林区砍伐树木,后被西双版纳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起获。西双版纳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西森公直林罚决字(2015)第179-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陆文新、邓福荣分别处罚64260元。陆文新、邓福荣在各自缴纳16500元后即未缴纳剩余罚金,西双版纳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随即作出{西森公直林催字(2015)第179-1、2号}催告书,对陆文新、邓福荣进行催要,陆文新、邓福荣仍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义务。

西双版纳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审查后作出2016)云280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西森公直林罚决字(2015)第179-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未缴罚款共计95520元(其中陆文新47760元、邓福荣47760元)。

【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我院发现被执行人陆文新在勐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50000余元、被执行人邓福荣在勐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30147.2元,我院统计执行费后,分别予以扣划被执行人陆文新存款47810元、被执行人邓福荣存款30147.2元。

易武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9日函{易函字(2017)17号}告我院,陆文新、邓福荣均为贫困户,账户内的钱款为住房按期无保证建设项目资金,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求我院将该笔钱款退回,我院走访并组成合议庭评议后,将该笔钱款退还陆文新、邓福荣,后因被执行人陆文新、邓福荣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第二款“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我院遂作出上述执行裁定。

【结语】

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不仅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要考虑到被执行人及其必须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保障。本案中两被执行人账户内金额为住房保障项目资金,该笔款项即为两被执行人居住房屋的基本保障,且两被执行人本身就被当地政府认定为贫困,若执行该笔款项,两被执行人及其必须抚养家属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就没有了基本保障,有违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