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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志祥诉被告高康省、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 :杨志强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07 11:12

 

【裁判要点】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判决书:2017)云280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被告高康省分别于2015年4月9日、2015年5月1日向原告刘志祥借款20000元、50000元,合计70000元。并分别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两份,载明“今高康省借到刘志祥人民币现金20000元正(大写:贰万元正)。款项用于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基础桩机工程。”、“今高康省借到刘志祥人民币现金50000元正(大写:伍万元正)。款项用于云南真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基础桩机工程。”同日,真功分公司向原告刘志祥出具两份《担保书》,对被告的两次借款提供担保。其中2015年4月9日出具的《担保书》中明确真功分公司对被告高康省借款金额为20000元的借款提供担保,约定“若借款人(高康省)于2015年5月9日前未还款给出借人(刘志祥)欠款,该公司愿用公司资产和公司应收款项为借款人(高康省)向出借人(刘志祥)支付该笔欠款全部金额。”、2015年5月1日出具的《担保书》中明确真功分公司对被告高康省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款提供担保,约定“若借款人(高康省)于2015年6月1日前未还款给出借人(刘志祥)欠款,该公司愿用公司资产和公司应收款项为借款人(高康省)向出借人(刘志祥)支付该笔欠款全部金额。”。另查明,真功分公司系被告真功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已于2017年2月21日注销。借款到期后,被告高康省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刘志祥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高康省向原告返还借款70000元;2、判令被告真功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审判结果】

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康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志祥返还借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刘志祥未上诉。

【裁判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本案中,虽被告高康省在庭审中辩称其不是实际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又辩称实际借款人已经向原告刘志祥返还了借款30000元,但被告高康省并未就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刘志祥作为出借方在交付借款后已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被告高康省作为借款方理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履行其合同义务,故对原告刘志祥主张被告高康省向其返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真功公司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两份《担保书》均由真功分公司出具,且加盖了分公司印章,现分公司已被注销,应由被告真功公司承担责任。但是,从两份《担保书》中可看出,保证人承担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借贷双方就借款约定的期限均为一个月,即第一笔借款20000元的还款日为2015年5月9日,第二笔借款50000元的还款日为2015年6月1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已超过六个月,原告刘志祥在保证期间内未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刘志祥主张被告真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弄清楚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以及他们的区别,以免混淆而出现错判。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如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既是对一般保证人设置的兜底条款,亦是一般保证人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