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案例选登

余金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作者 :李华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07 11:12

 

【案

一审案号:2017)云2801刑初393号

【裁判要旨】

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捕杀珍贵野生动物,并予以出售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

【案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金良

2015年5月份,被告人余金良与张金刚(已判刑)在景洪市勐旺乡勐养自然保护区内猎杀水鹿一头,随后二人与张双民(已判刑)将水鹿肢解并带回工棚烤成干巴后,余金良将水鹿头、水鹿筋以7500元出售给张照华(已判刑)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梁红明(已判刑)、余金良和张鲁苗(已判刑)到勐旺乡勐养保护区当地人称“背锅寨箐”内捕鱼。当晚,被告人梁红明在河边用射钉枪猎杀马鹿一头,后同余金良、张鲁苗一同剥分马鹿。余金良将剥分的马鹿头、马鹿筋出售给张照华,被告人梁洪明、余金良和张鲁苗各自分得售卖水鹿所得的钱财。2016年7月7日,被告人余金良在其家中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余金良猎杀的水鹿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原国家林业部1996年发布的《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16.7倍执行。送检水鹿残体的价值为4008元。

【审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金良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非法猎杀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鹿一只,且参与对被他人猎杀的一只水鹿进行肢解并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金良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余金良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余金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余金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作出了规定。本款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珍贵”野生动物是指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或观赏价值的野生动物,如隼、秃鹫、猕猴、黄羊、马鹿等。“濒危”野生动物,是指除珍贵和稀有之外,种群数量处于急剧下降的趋势,面临灭绝的危险的野生动物。另外,凡属于中国特产动物的,都可列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大熊猫,既是珍贵的,又是濒危的,又属于中国特产动物。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都是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肉、皮、毛、骨制成品。“非法猎捕、杀害”是指除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经过依法批准猎捕以外,对野生动物捕捉或者杀死的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邮寄、利用他人或者随身携带等方式,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从这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余金良非法猎杀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鹿,还参与对被他人猎杀的一只水鹿进行肢解并予以出售,同时触犯两项罪名,故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