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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成云妨害公务案--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作者 :李华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07 11:12

【案

一审案号:2017)云2801刑初385号

【裁判要旨】

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而以暴力方式加以阻碍,对行为人依法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案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成云

2017年3月22日14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民警鲁发顺与协警叶东接指挥中心指令“在景洪市江北新大桥宾馆有人酒后闹事”后驾驶云K0195警车赶赴现场,该二位民警赶到现场向报警人了解事情经过时,被告人潘成云不听民警劝阻手提斧头追砍民警鲁发顺与协警叶东,民警鲁发顺口头警告无效后欲掏枪朝天鸣枪,因机械问题未打响,改用警盾进行防御。后协警叶东用对讲机呼叫增援,增援民警赶到后合力在金桥宾馆一楼通道处将被告人潘成云抓获。

【审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成云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潘成云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种常见犯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秩序。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潘成云在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时,不听民警劝阻,甚至使用斧头追砍民警,严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