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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行为人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转卖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作者 :李华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05 11:12

【案

一审案号:(2017)云2801刑初179号

【裁判要旨】

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QQ等网络聊天工具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转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海龙

2016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邓海龙用自己号码为321390862,昵称“。。。”的腾讯QQ号,通过互联网向叶斯波森·阿依肯(QQ昵称为“钟馗”,号码为184663222,另处)购买了海南省驾校客户信息,并在腾讯QQ公民个人信息交易聊天群中将该信息分别出售给腾讯QQ号码651624722(网名为“来者是客”)、780998494(网名为“投成功者合作”)、1853709555(网名为“胜意造手”)、84771535(网名为“飘落的空气”)、1462363703(网名为“来者是客”)、166475773(网名为“风帆”)等虚拟身份人员。被告人邓海龙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收购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实19次,共涉及驾校学院等客户信息160581条。在所出售的客户信息中包含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

【审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海龙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收购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到10万余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邓海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以侵犯公民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邓海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邓海龙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犯罪屡打不绝,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何为“公民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邓海龙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驾校客户信息19次信息量达160581条,又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出售信息,从中牟利,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景洪市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邓海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随着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网络为载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层出不穷,预防和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项艰巨任务,必须标本兼治,积极探索和构建防范、打击的长效工作机制。除了国家司法的有序运作打击犯罪之外,普通公民也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防患于未然,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