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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香外盗伐林木案 --盗伐林木罪的行为种类及其刑罚

作者 :李华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05 11:12

【案

一审案号:2017)云2801刑初333号

【裁判要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采伐国有林木,数额较大的,成立盗伐林木罪。

【案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岩香外

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岩香外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到当地人俗称“孔雀梁石灰箐”的国有林地内砍倒6株松树并堆放在现场。5月25日,被告人岩香外经景洪市森林公安局电话联系后到案。

经鉴定,山林权属为国有林,盗伐株数6株,树种为思茅松,活立木蓄积8.2375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766278立方米。盗伐的林木价格为2883元。

【审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香外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盗伐国有林树木6株,活立木蓄积8.2375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76627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岩香外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岩香外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随着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增加,森林资源在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重要性逐步凸显出来,国家对森林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社会公众对生态资源、环境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准确打击盗伐森林、林木资源犯罪,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是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作出了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树林和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本款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规定了三档刑罚: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本案中,岩香外在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思茅松6株 8.2375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766278立方米,价值2883元,数额较大,因其有自首情节,故我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岩香外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