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案例选登

罗亚非法持有毒品案 --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作者 :李华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05 11:12

【案

一审案号:2016)云2801刑初527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时,主动将其持有的毒品交给民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亚

2016年5月31日00时40分,景洪市公安局南路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城区开展巡逻工作,巡逻至景洪市金棕榈大酒店门口时,因被告人罗亚形迹可疑,便对其进行盘查,被告人罗亚主动将其手中用卫生纸包裹的蓝色塑料袋包装的1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民警,之后民警在被告人罗亚身穿的裤子右前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粒。

【审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罗亚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主动将其持有的毒品交给民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被告人罗亚因形迹可疑,遇到公安民警盘查时,主动将所持有的毒品交出,并如实交代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将所持有毒品完全交出,民警在被告人罗亚身穿的裤子右前裤包内又查获毒品10粒,被告人罗亚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应否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何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自动投案”解释为:“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为了更有利于分化瓦解和争取犯罪分子,使其在犯罪后不与司法机关对抗或者逃逸,该司法解释又将七种情形规定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中包括“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和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构成这种自动投案的两个基本要件,只要符合这两个要件就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罗亚仅因为形迹可疑,而受到公安民警的盘查时,就如实交代了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而罗亚所交代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因而构成自首。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定罗亚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