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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与被告李玉宝、李欣、李贵芳、李国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作者 :张少品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4-24 10:04

【案号与案由】

1.案号:(2016)云2801民初1778号。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李玉宝为原告供电局的退休职工,其于2007年2月1日退休,在退休之前任基诺乡电管站站长,在2002年基诺乡电管站上划景洪市电力公司之前,既未取经供电公司以及供电所同意,也未经当地土地、规划、建设部门许可,私自在供电所地址上建设房屋居住生活,并在房屋周边开辟土地栽种蔬菜、瓜果。随着基诺乡供电所供电服务范围扩大,以及供电业务的发展,原告拟于2016年3月20日在原址上开工新建基诺乡供电所,但是四被告的违章建筑侵占原告土地,影响项目建设,导致工程建设无法实施,且经原告与被告多轮协商,被告拒绝原告的安置并不同意搬迁,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限期搬离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归还原告;2、判令二被告限期自费拆除在原告土地上违规建设的自建住房;、伙房及附属设施;3、判令二被告限期自费清除在原告土地上栽种的蔬菜、果树等附着物;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背景】

2002年8月20日,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基诺乡电管站上划景洪市电力公司并更名为景洪市电力公司基诺乡供电所,之后,景洪市电力公司又经过各种改制后成为现在的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而基诺乡供电所则为原告的内设机构。被告李玉宝在退休之前任基诺乡电管站的站长,在其在电管站工作期间,在电管站附近的土地上建盖了自己居住的房屋,以及其他生产生活建筑,例如柴房、厨房、鸡圈、菜地等。在景洪市土地管理局制作《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李玉宝所建房屋的土地划为基诺乡电管站所有。之后,在基诺乡供电所建设过程中,需要拆除李玉宝的房屋用来建设新的供电设备,但李玉宝提出,正因为在他任电管站的站长时,努力向当时的地方政府申请,才得以把其居住范围的土地划归基诺乡电管站,因此,他享有该土地上建盖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同时,李玉宝的子女李贵芳、李国强均没有工作,随李玉宝一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原告景洪供电局在最初决定扩建基诺乡供电所时就与李玉宝进行了多次协商,李玉宝态度比较强硬,表示这块地就是他争取后才能使用,所以要求长期居住,且李玉宝的子女李贵芳、李国强也均表示不同意搬离,要求永久居住。景洪供电局无奈之下找到当地政府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国强有非常过激的反应,除称坚决不搬离该房屋,还有其他过激的行为,之后双方的调解不了了之。原告景洪供电局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返还侵占的土地并拆除地上建筑。

【案件考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发现李玉宝固执己见,且年事已高不宜情绪激动,而被告李国强抵触情绪明显,虽然经过被告代理人的各种释明,两人仍然坚持不同意搬离,不同意返还土地,并且明确表示无论一审法院如何判决,被告都要上诉,哪怕到执行阶段,被告也将采取各种手段干扰抵制执行。而对于原告景洪供电局而言,只能在2016年之内将此事处理了解,因供电所扩建项目是全省性的项目,分批进行,基诺乡供电所的扩建如果无法在2016年启动,则需要等待下一次的时机,扩建计划将被无限期搁置。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承办人认为本案如果依照法律判决虽然不难,但是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判决的结果都不是双方所希望看到的,结案并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因而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按照双方的需求,反复提出多种调解方案,最终产生了双方都能够接收的调解方案。

【调解思路分析】

一、对于被告李玉宝、李贵芳、李国强而言,坚持不同意搬离,并采用极端方式进行对抗,最主要目的就是保住全家人的居住房屋,如果有其他的可替代性居住房屋,被告李玉宝、李贵芳及李国强应该会进行让步。

二、对于景洪供电局而言,2016年内必须开始动工扩建,不能扩建计划将无限期搁置,而在之前的调解中,承办人了解到,供电局是曾经同意过为李玉宝提供一套临时性住房。承办人觉得如果供电局有条件,可以在提供住房方面再进行让步。

三、综合双方的意图,承办人多次对原、被告双方沟通交流,让原告景洪供电局为被告李玉宝及其家人提供了两套住房,并保证居住到李玉宝、李贵芳、李国强去世时止,并补偿了一定数额的搬迁费,最终让案件得以调解。

【案件处理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自愿调配位于景洪供电局基诺乡供电所内的值休住房两套,其中一套位于一楼,归被告李玉宝使用,使用权直至李玉宝离世时止,另一套归被告李贵芳、李国强使用,使用权直至李贵芳、李国强离世时止;

二、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保证于2016年9月20日前被告李玉宝、李贵芳、李国强能够入住值休住房;被告李玉宝、李贵芳、李国强于2016年9月30日前搬离现住自建住房,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补偿被告李玉宝搬迁费8000元;

三、被告李玉宝、李贵芳、李国强需要的生活物品由三被告自行搬迁;被告李玉宝、李贵芳、李国强的自建住房、伙房及附属设施由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负责破坏性拆除,所有拆除物品不负责另行赔偿三被告;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自愿负担。

【案件综合评析】

就本案而言,虽然最终的调解方案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去甚远,但却是真正从双方的实际需求以及承受范围出发,真正意义上解决了困扰双方的难题,既保证了被告李玉宝、李贵芳、李国强在有生之年的居住问题,也保证了基诺乡供电所能在计划内开工扩建,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其实每一名法官都希望自己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案件事了,因为每一名法官都感受过真正解决一个案件后,内心的轻松与愉悦,甚至是一种欢欣雀跃!这不是一份冷冰冰的判决书能够满足的。只是苦于没有足够多的时间以及精力在案件每年剧增的情况下反反复复的处理同一个案件,苦于不少当事人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做出一些不合乎法理的事之后再来寻求法律的保护,苦于经常站在每一个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之后把自己困在每一个对立的矛盾中无法自拔,这些等等等等数不尽的烦恼,都是源自于每一个法官对每一个案件的重视。虽然得不到每一个当事人的谅解,但每一名法官都在为问心无愧而努力着,为案结事了努力着,为中国法治的明天努力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