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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诉岩叫大人等婚约财产案

作者 :曾龑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4-06 15:04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杰。

被告:岩叫大人

被告:依烟

被告:玉应夯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承办人:审判员曾?

6、审结时间:2016年4月10日

(二)诉辩主张

原告彭忠华诉称,2013年12月原告经李英介绍在曼景湾村认识玉应夯,双方没有联系或交往。2014年4月泼水节期间玉应夯邀约原告到家里玩,双方正式交往。2014年5月中旬玉应夯要原告向其父母提婚,并按傣族传统举行订婚仪式,原告认为交往才1个月就订婚有点仓促,但玉应夯表示如果将来不结婚,彩礼都要退还。2014年5月20日双方在岩叫大人、依烟家按照傣族传统举行订婚仪式,曼景湾村的村长、支书主持订婚仪式,提出彩礼38000元,原告便将38000元放在桌子上。订婚仪式后原告等人又拿给岩叫大人、依烟聘礼20000元。原告订婚后回到重庆,玉应夯住景洪,期间原告发现玉应夯多次到酒吧玩乐,并在回家后借酒劲打电话给原告胡搅蛮缠,原告未计较。2014年10月玉应夯在其弟弟生日晚餐时喝醉酒,并在原告接其回景洪的路上发酒疯,原告只好将玉应夯送回其父母家,玉应夯打电话给其父亲和朋友找人打原告,原告弃车而逃。原告认为自己与玉应夯性格脾气差异较大,无法容忍玉应夯喝酒,双方同意解除婚约,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因此具文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岩叫大人、依烟辩称,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能成立,原告与玉应夯谈恋爱,支付礼金38000元出于自愿,其中8000元由村委会收取,并非被告家人收取。20000元并非聘礼,系原告赠送给被告的,不可撤销。原告与玉应夯办理傣婚之前已经同居生活,提出结婚婚约的是原告,原告存在过错,按照习俗,彩礼不予退还,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玉应夯辩称,被告收受的款项不是彩礼,系原、被告交往期间的赠与。

(三)事实和证据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4月,陈杰与玉应夯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4年5月20日,陈杰与玉应夯来到玉应夯的父母岩叫大人、依烟家按傣族传统风俗订婚,陈杰在订婚现场向岩叫大人、依烟支付礼金38000元,仪式结束后,陈杰又向岩叫大人、依烟支付了礼金20000元。2014年10月,陈杰与玉应夯因感情不和分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陈杰的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照片4张,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订婚,当时在场人及桌上放置的彩礼礼金38000元。

3、光盘1张,证明原、被告订婚现场情况,原告与岩叫大人、李英的通话录音,证实原告支付58000元后与岩叫大人协商退还。

(四)判案理由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支付的58000元是否是彩礼的问题。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玉应夯同居一段时间后,双方按本地傣族传统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虽然原、被告对原告付款是否是彩礼存在争议,但结合订婚的传统意义,原告在订婚仪式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具有婚约彩礼性质,可视为原告欲与玉应夯缔结婚姻关系而自愿支付给被告家的彩礼。

关于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的问题。原告与玉应夯同居生活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最终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双方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结合本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岩叫大人在原告证据录音中表示自己没有碰到礼金,但结合玉应夯的说法,其父母将收到的钱交给了玉应夯,鉴于原告在岩叫大人、依烟家支付的彩礼,三被告对收款问题均无法给出一致说法,因此需对原告的礼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告虽然对彩礼金额和付款返还均提出异议,却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主张缺乏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景洪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岩叫大人、依烟、玉应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杰连带返还彩礼款50000元。

(六)解说

彩礼作为婚约当事人按照习俗赠与彩礼等婚约财产,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其目的系在成立婚姻,婚姻不能成立时,赠与婚约财产的目的不能达成,解除条件成就,发生返还彩礼的法律效力。受赠人受领婚约财产缺乏事实根基,其继续占有婚约财产的法律依据消失,应将该婚约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但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人文环境,造成少数民族对彩礼的风俗习惯与内地发达地区具有较大差异。部分少数民族村寨有自己独特的婚约习惯,或把彩礼婚约等内容写入村规民约,不但村民积极参与执行,甚至由村寨干部或长者见证监督,并且以部分彩礼费用交给村集体的方式参与其中。

笔者认为,彩礼源于传统风俗,部分行为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有着自己历史缘由。鉴于法律宣传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仍需要漫长时间的逐步推进,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彩礼纠纷中,如果教条式的执行法律条文,可能割裂少数民族的传统,所产生的负面效果不言而喻。因此在处理这种情况时考虑彩礼的民间性很有必要,由法官根据案件客观实际,灵活把握彩礼退还的尺度,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尊重少数民族的合理风俗习惯,会给调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婚约矛盾上带来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