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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的网评——法院与妇联有效衔接,联手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作者 :岩香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3-13 11:03

 

 基本案情  

  201112月,于某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于某某前夫梁某长期在外打工,11岁的女儿与祖母、大伯共同生活,经常遭到殴打和辱骂,且与大伯同住一室,有遭受性侵害的危险。于某某到城厢区妇联寻求帮助,在妇联的帮助下,带走了女儿。于某某与女儿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在法官和妇联维权干部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母亲于某某。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承办法官在收案当日即向于某某和女儿详细了解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走访了居委会了解于某某女儿生活环境,经评估认为其生活在危险程度较高的环境里,女儿只有与父母在一起才符合其最大利益。妇联维权干部接到于某某来访后,立即前往居委会调查了解,到小学看望。在妇联帮助下,于某某与学校协商带走了女儿,并由学校告知其祖母。某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天就依法作出了人身保护裁定,禁止女孩的祖母、大伯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于某某及其女儿,并将保护裁定送达给原告及女孩的祖母、大伯以及协助执行的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请派出所、居委会监督履行。庭审后,法官和妇联干部多次入户做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开导,使梁某认识到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让母亲于某某照顾更为有利,最终同意调解,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于某某。  

  评观点:

   纵观本案,本人认为;这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源于施暴者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沦丧。而被施暴者却因年龄小很难全面、清楚地陈述自己的遭遇和诉求,或者因为害怕、被施暴者控制而不敢说出真情。本案办案法官、妇联干部通过向于某某和女儿了解情况、走访居委会等途径,对其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做出准确评估,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客观依据。原告于某某知晓情况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被告梁某变更孩子抚养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后及时作出人身保护裁定,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脱离了家庭暴力的“苦海”。由于20151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公安机关带离,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这一规定建立了处理家庭暴力的“带离”制度,也为预防和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被施暴者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也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