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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连滕、吴子健故意杀人一案

作者 :尹漓滨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1-03 11:01

     【基本案情】

2015331被告人马连腾通过QQ联系到被告人吴子健,许诺其至缅甸当雇佣兵,安排其来到云南省景洪市并住进了鹏程宾馆508号房。4412时许,马连腾通过QQ下达命令指使吴子健杀害住在景洪市鹏程宾馆403号房间的李永利。20154422时许,被告人吴子健敲开被害人李永利的房间,用一把黑色跳刀将李永利右胸部、左侧上肢、颌下刺伤,并将同房间的被害人马青平左胸背部刺伤。李永利在反抗中抢夺到跳刀将吴子健背部、右上臂背侧、左下肢刺伤。

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永利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马青平的损伤轻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吴子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吴子健与被害人并无利害关系,只是因为马连腾教唆和蛊惑下,才实施的犯罪行为,且在实施过程中有意避开了要害部位,无杀人故意,属于故意伤害。

另一种观点认为,主观方面被告人具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客观方面被告人持菜刀多次砍击受害人头部、面部要害部位,其行为明知可能会导致受害人死亡而主动实施;被告人吴子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抢夺到刀具并主动防卫使被告人吴子健犯罪目的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故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子健在被告人马连腾教唆下故意杀人,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连腾辩称未教唆吴子健杀人,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子健辩称是在马连腾教唆下才实施的犯罪行为,无杀人故意,且在实施过程中有意避开了要害部位,属于故意伤害,本院认为吴子健轻信马连腾的教唆,明知其行为有致他人死亡可能仍然实施了犯罪,且作案过程中的行为切实危及到了被害人李永利的生命,属故意杀人,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连腾策划并指使吴子健对李永利实施了刺杀,属于教唆犯,本案被告人吴子健为了参加缅甸雇佣兵轻信马连腾教唆主动购买作案工具,并实施了对李永利的刺杀,两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本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子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连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吴子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涉案工具跳刀、手机依法由查获、扣押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从概念上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例的划分却不那么容易,而如何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理论上分析,要把握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是决定其行为的主观根据,表现于外表的身体动作,因此,故意内容不同就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的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被侵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伤害健康还是剥夺生命,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应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只有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是犯罪人无法抵赖的客观标准。根据司法审判的经验,我们应当结合以下案件事实,综合分析:(一)侵害行为的起因;(二)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平时关系;(三)使用的工具及打击的部位;(四)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五)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六)犯罪后的态度及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