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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案例评析)

作者 :王燕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2-23 17:12

 

【基本案情】

2007年某日,被告人扎老、李铁各携带一支铜炮枪到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老王保”一带打猎。李铁发现一头野牛,遂开枪将野牛打死,二人剥皮取肉,烘烤后连同野牛胆带回家,后二人以4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野牛胆出售给肖云生。2014710日,被告人扎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扎老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牛一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扎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扎老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宣判后,被告人服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及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特别是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老百姓缺乏非法猎捕的法律意识,通过该案例告诫广大公民,拒绝非法猎捕,拒绝任何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伤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