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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仕兵危险驾驶案(案例评析)

作者 :汪伟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2-23 17:12

 

  

(一)          基本案情

2015652115许,被告人董仕兵酒后驾驶云KDA3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行驶至勐养镇街道环形交叉路口时,与吴显华驾驶的云KG4668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人体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鉴定,被告人董仕兵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09.33mg /100ml

(二)          裁判结果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仕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董仕兵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造成的危险驾驶案,案件普通,但社会教育意义广泛,近年机动车事故频发,特别是酒后的交通事故,随着国家对机动车安全的重视,立法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但部分群众没有提高相关法律意识,只有通过法律的严厉惩罚以提高群众对酒后驾驶严重后果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