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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伟危险驾驶案(案例评析)

作者 :刑一庭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2-23 16:12

 

【案号】2015)景刑初字第704

【案情】

被告人彭伟,男,198356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洛市镇下城村下城组032号,现住景洪市宣慰大道曼斗路3号曼斗居民小组8号出租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81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7261705许,被告人彭伟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C57A57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景洪市勐海路世纪金源路口处时,与刘琨驾驶的云KG2035号小型越客车野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毒检字第763号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告人彭伟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44.09mg/100ml。景洪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彭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审理】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伟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彭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

【评析】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一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和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彭伟酒店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依据以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