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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孔令平故意伤害案(案例评析)

作者 :刑一庭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2-23 16:12

 

【案号】2015)景刑初字第321

【裁判要旨】

【案情】

被告人孔令平,男,196567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乡民主村九组,暂住景洪市勐罕路8号阿克南奔村50号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3同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015227日,被告人孔令平与周建昌在景洪市勐罕路8号阿克南奔村罗波嘎家喝酒聊天。约18时许,孔令平、周建昌、罗波嘎三人又一同打牌斗地主。之后,孔令平因打牌输赢的事与周建昌发生争吵,而后又因平时的一些琐事与罗波嘎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孔令平手持一木凳殴打罗波嘎,致罗波嘎头部受伤。次日,被告人孔令平主动找到本村干部李嘎波称,愿意到公安机关交代其打伤罗波嘎一事,随后李波嘎向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报案,接警后,江北派出所民警出警将被告人孔令平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景)公(司)鉴(伤)字(20151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为,罗波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审理】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令平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孔令平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孔令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

非法持有毒品,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即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发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时候样的方式,只要是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被告人孔令平在争吵过程中欧打被害人,对被告害人故意造成他人伤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依据以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