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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岩叫诉被告王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案例评析)

作者 :陈琛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2-21 10:12

 

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号:2015)景民一初字第941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当事人:原告岩叫

被告王娜

4、审级:一审

5、适用程序:简易

二、【基本案情】

原告岩叫诉被告王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109日受理本案后,于20151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岩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岩罕尖系原告长子,被告系岩罕尖前妻,双方于2013910日签署离婚协议,并私自办理了离婚手续,对此原告及其他家人毫不知情。后来原告听说被告要去采摘地里的咖啡,声称是分给被告的,原告才知道离婚协议的存在。关于离婚协议中的第二条,14亩咖啡地归男方所有,洗脚河6亩咖啡地归女方和玉香满所有的相关约定是他们私自做出的决定,未经原告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私自对土地进行分割。并且洗脚河的6亩咖啡地是家中最好的一块咖啡地,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该块土地,原告长子及被告私自分割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审理情况】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2009422日景洪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景林证字(2009)第0689212号林权证登记证明,坐落于景洪市普文镇秤杆村委会曼井缅村小组“洗脚河天池地”的所有权人系原告岩叫,被告王娜无权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离婚协议中处分他人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岩叫的合法权益,该协议中涉及土地分割民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娜于20139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中涉及土地分割协议无效。

二、被告王娜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岩叫(坐落于景洪市普文镇秤杆村委会曼井缅村小组“洗脚河天池地”)的6亩咖啡地。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岩叫自愿负担。

五、【评析】

本案中所涉土地本为原告岩叫所有,被告王娜与案外人岩罕尖在未取得原告岩叫的同意下,以一纸离婚协议分配该块土地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所涉土地处分的权利只能为所有权人岩叫,被告王娜与案外人岩罕尖在未取得原告岩叫的同意下,分配该块土地的行为违法,所以被告王娜与案外人岩罕尖原《离婚协议》中的该项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