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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什么

作者 :光罕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9-12-15 17:12

 

一直以来,社会有种普遍认识: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判刑是要做大牢,去到监狱服刑的,缓刑是什么不清楚。以至于很多老百姓把有缴清罚金、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情况被判处缓刑的案件,视为出钱买刑,同时认为没关在看守所和监狱里就是没事、没有判刑,这些想法都是对我国刑法法律制度的曲解和误解。

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种类(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不在刑罚体系中,即不是处罚罪犯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刑罚制度,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如在一定期限内能够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应遵守的条件,原判刑罚仍要执行的制度,它是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适用的结果是犯罪人不被关押,由社会进行感化教育。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在判刑的同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宣告缓刑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犯罪分子如果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则进行数罪并罚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例如: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三年的缓刑考验期间,没有犯新罪和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的,原判的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反之就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由此可见,缓刑是一种具有宽赦性质的刑罚制度。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也是将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置于社会之中的关键因素。犯罪情节包括说明犯罪的各种事实情况,具体如犯罪性质、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和犯罪人的责任能力等情况。悔罪表现是犯罪人的罪后态度,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对自己所犯的罪行的悔改表现。悔罪表现主要表现在:认罪态度、犯罪的中止、投案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立功、帮助挽救犯罪损失、减轻犯罪后果以及积极退赃等方面。悔罪表现属于犯罪人的主观因素,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反映,必须通过各种客观的具体行动体现出来。可见,缴清罚金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仅是悔罪表现的情节之一。

但是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累犯的犯罪分子则不能宣告缓刑。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由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引申出来的,累犯是有严重犯罪痼疾的分子。累犯的事实说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因为受到刑罚的惩处而消失,而是继续存在甚至更为严重,如果不对其进行强制性的关押和劳动改造,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

因此,如前所述,社会上出现以钱赎刑的说法,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家属夸大缴清罚金的作用,不谈全案情况,另一方面是社会总体法律意识不全,容易产生曲解。实际上,法院在适用缓刑制度时是非常严格的,首先犯罪分子所触犯的罪名的刑罚量刑段在三年以下(包括宣告刑为三年,即判决的主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其次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本案中未给失主造成损失或减少损失,缴清罚金仅是悔罪表现之一,它适用于并处或单处罚金刑中,对于无罚金刑的罪名中,在判处刑罚时是不能适用罚金刑的。我国刑法制度也规定,对于造成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代其赔偿损失的,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理情节,对被告人判处较轻刑罚。因此,对于避重就轻,拒不认罪,甚至编造谎言,制造伪证,累犯等等情形,说明犯罪分子对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不能对其适用缓刑。

据统计,景洪市人民法院自二00三年以来,每年判处刑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四百人以上,去年则接近六百人,其中被判处缓刑被告人的平均比例仅占所有被告人的26%。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人数较低,占0.1%。这些数字说明景洪市人民法院适用缓刑处理的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罪犯能够在社会中自觉改造,不再做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