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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翻山越岭执行一起借款纠纷案

作者 :李凡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5-22 16:05

案情:

201657苏某文某借现金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苏某借文某5000元,2016930还清”。该借条由苏某亲笔签名并加盖手印。文某以苏某逾期未归还借款为由起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后出判决: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某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

执行情况:

申请人文某于201813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苏某在金融机构无任何存款,且没有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文某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遂决定到一百公里外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景洪市景讷乡弯角山村委会松山林村民小组,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

翻山越岭行车2小时左右,狂风暴雨吹倒的大树横在了道路上,影响了道路通行,荒无人烟的周围都是原始森林,也叫不上人搭个手,两个执行法官合力一起将“拦路树”清理到道路外。费尽力气,终于到了被执行人苏某家(如图),但被执行人苏某已外出打工。执行法官经向该村村长了解得知:被执行人苏某已离异,有三个小孩(现由其哥嫂照顾),家里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生活靠打零工支撑。现在的竹笆房是靠他哥帮助建起来的,还欠着推土地的工钱。显而易见,被执行人苏某当前没有履行能力,此案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当前,大量纠纷案涌入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面对如此多的执行案件,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迎难而上,戮力破解“执行难”,坚决撕掉“法律白条”。但一些“执行不能”案件的存在,即便是执行法官使出“洪荒之力”,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是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措施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从而形成了执行不能执行不能客观存在,但并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