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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枫桥经验” 法官日调两案

作者 :艾相宰、邓名超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4-11 17: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借鉴“枫桥经验”,通过采取“阳光司法”巡回法庭办案形式,组织法官走出院门深入到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岩罕、波旺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和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玉光香、岩香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岩罕、波旺香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岩罕、波旺香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万元,用途为农户生产经营。2015年12月18日,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玉光香、岩香再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玉光香、岩香再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5万元,用途为农户消费贷款。合同生效后,被告岩罕、波旺香和被告玉光香、岩香再均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遂双方发生了纠纷,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岩罕、波旺香和被告玉光香、岩香再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在庭审中,承办法官明晰法理,耐心调解,说明不还款的法律后果,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最终两起纠纷案当庭得以结案。由被告岩罕、波旺香于2018年4月14日前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40000元,余款于2018年6月30日还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止),律师费8000元,共计192207.29元。由被告玉光香、岩香2018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6304.39元(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21日止)、律师费5000元、共计106304.3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为止。曼法村委会30多名村民旁听庭审、目睹了巡回法庭庭审全程,高度称赞法官的办案效率和司法为民作风。

如何有的解决民商事纠纷案,特别是发生在农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是目前景洪市人民法院面临的最大问题,而借鉴“枫桥经验”去深入基层,去深入农村,去开展工作,去巡回办案,去解决纠纷,去化解矛盾,无疑是一个最好、最有效的方法。“枫桥经验”系源于浙江省诸暨,闻名全国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也是中国基层社会依法治理的重要发源地。改革开放以后,面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问题的复杂化,“枫桥经验”逐步转化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进入新世纪以来,“枫桥经验”进一步发挥与时俱进的特点,逐步成为基层自治、法治以及平安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对丰富和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因此,景洪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承办法官借鉴、传承和发扬“枫桥经验”审理民商事纠纷案,符合时代的要求和村民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