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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非法集资

作者 :卢云椿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18 15:12

近日,景洪市法院民二庭“阳光司法”公开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称被告张某因急需资金用于项目工程投资向原告借款四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并提供了两张收条进行举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原告王某的四万元并不是他所借,而是原告王某以投资的方式借给某融资公司的,钱也不是被告经手的,收条是原告王某威胁被告写下的,原告王某已经向公安机关举报某融资公司的项目属于诈骗行为,同样的案件已经被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辩称、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认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认可的事实,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并且景洪市公安局及其他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联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故对原告王某的起诉予以驳回.

通过该事件让牵连的群众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各种手段,当我们贪图不法集团承诺的高额利息的时候,不法集团已经瞄准了我们的本金,在平时生活中多了解法律相关知识,增强防骗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