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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效果好 日调两起纠纷案

作者 :黄绍晨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1-16 10: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人民法庭与大渡岗司法所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成功调解涉及征地补偿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两起纠纷案。

   原告李某芬与被告李某明系景洪市大渡岗乡某村村民,双方既是同村邻里又是亲戚。2013年,因村寨修路将李某芬的部分土地划用,导致李某芬的土地面积减少。李某芬和李某明经过协商后,双方将各自经营的土地互换并经营使用,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2016年因修建玉磨铁路占用了登记在李某明名下但实际由李某芬种植经营的部分土地,景洪市国土资源局支付了安置补偿款175725元。因双方对于土地经营权的纠纷尚未了结,为避免产生新的纠纷,该笔补偿款留存于村民小组的账户未发放给李某芬及李某明。因征地补偿款未及时发放,李某明将村民小组诉至普文人民法庭,要求村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款175725元。随后,李某芬又将李某明诉至普文人民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的换地行为有效。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一判了之,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影响双方的邻里亲戚关系;同时也不利于今后玉磨铁路建设涉及到的征地补偿纠纷的化解,承办法官积极与大渡岗司法所联系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承办法官及大渡岗司法所调解员多次到当事人所在村寨走访,向当事人了解案情,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说,经过研判,承办法官及调解员认为双方的纠纷不仅仅是因为补偿款所致,还有多年生活的琐碎矛盾掺杂其中,案件具备调解的基础。其后,承办法官及司法所调解员又联系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把道理讲明白,把法理说透彻。经过承办法官、司法所调解员及代理人的共同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芬享有征地补偿款的三分之一,李某明享有征地补偿款的三分之二,双方互相还回交换的剩余土地。村民小组也将按照双方的分配协议及时发放征地补偿款。上述调解协议经过大渡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确认后,双方共同向普文人民法庭申请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并承诺不再因该补偿款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民事及行政诉讼。两起纠纷案件的顺利解决,充分发挥了法庭和司法所的诉调对接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把多元化纠纷调处的工作机制和方法运用到了司法实践中,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家庭亲情和经济利益,同时也为今后处理因征地补偿产生的纠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法官说法:亲情是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如果没有铁路修建产生的这笔征地补偿款,双方当事人也许永远都是友好相处的亲邻。补偿款出现了,往日那些不值一提的矛盾似乎一夜之间爆发出来了,互不相让,演变成了“亲是亲,财是财”的故事。而村民之间互换土地种植经营的行为在广大农村长期存在,双方的目的本是为了互惠互利,增加收入,但征地补偿款却让这良好淳朴的愿望变了味道。

     法律是公正严肃的,但法律也是充满人情理性的。当事人走上法庭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官公正处理案件也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法庭如果一味地一判了之,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反而会制造新的矛盾纠纷。因此,选择调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亲情关系的维护。通过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整合了政府、法庭、司法所及律师代理人的多方力量,通过共同的努力,让双方当事人明白诉讼目的,知晓诉讼风险,把情理说明,把法理讲清,实现了亲情和经济利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