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景洪市法院执行法官在景洪市普文镇执行和解三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骨头案”。有了执行结果后,申请执行人但某、胡某激动不已连声向执行法官致谢。
2015年8月7日,被告马某、李某、黄某、刘某未成年的子女(未满14周岁)邀约原告但某、胡某的10周岁的儿子到普文农场14队的渡桥下面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原告但某、胡某的儿子溺水死亡。被告马某、李某、黄某、刘某未成年的子女不但未及时进行现场紧急呼救,还将其放在河岸边的衣物丢进河里,毁灭证据,隐藏不报。该案经景洪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令被告马某、李某、黄某、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马某、李某、黄某、刘某拒绝履行其法律义务,原告但某、胡某遂申请执行。
因该案属涉民生案件,执行法官对该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向被执行人马某、李某、黄某、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及时使用执行查控信息平台,查控被执行人马某、李某、黄某、刘某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信息,但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通过实地走访,查明该案被执行人均系外来务工人员,以被雇请种植香蕉的劳动报酬为生,且均抚养至少2名以上子女,生活并不宽裕。
经传唤被执行人马某、李某、黄某、刘某均故意躲避执行,为保障了申请执行人但某、胡某的合法利益,执行法官决定加大执行力度到其居住及劳作的工地进行午间蹲守,力争执结该案。直至下午13时50分许,被执行人马某、李某、黄某、刘某才出现在工地的工棚,执行法官在耐心安抚其抵触情绪的同时,不断讲解法律知识。通过以案说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自觉履行义务,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某、李某、黄某、刘某于4月30日向申请人但某、胡某赔偿2.5万元,剩余执行款项分两次两年内还清,如果逾期不还,愿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此该三案得以和解。
在执行该三案中,执行法官按照“依法、快速、便民、优质”的执行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周期,进一步提升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效率。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也维护了法律尊严,树立了法院的司法形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