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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利毁林种茶 得不偿失获缓刑

作者 :张恒铭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0-19 10: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由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岩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勐龙镇邦飘村委会帕冷二队当地人称“公干”处砍伐林地种植茶叶,并管理至今。经鉴定,被告人岩某某占用林地为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内,占用面积11.8亩,围剥、砍伐林木23株,损失活立木蓄积4.54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7258立方米。

2012年,被告人岩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勐龙镇邦飘村委会帕冷二队当地人称“各冷大少”处砍伐林地种植茶叶,并管理至今。经鉴定,被告人岩某某占用林地为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内,占用面积33.4亩,围剥林木78株,损失活立木蓄积21.65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2.9954立方米。经鉴定,被告人岩某某共计环剥、砍伐林木101株,造成林木损失价值人民币78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占用林地45.2亩,环剥、砍伐林木101株,并改变林地性质,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岩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