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工作动态

利用微信诈骗钱财 构成犯罪被判刑罚

作者 :艾相宰、许梦铭雪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0-19 10: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一起利用微信平台诈骗他人钱财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 被害人岩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可以办理驾驶证,遂通过其微信添加为微信好友。经双方协商以21000元价格由被告人李某某代办一本驾驶证。双方于2017年5月14日19时许在勐腊景兰国家大酒店见面后,被害人岩某某支付6500元人民币给李军航。至今,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到驾驶证。

2017年7月7日,被害人沙某通过网络平台看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号在出售二手车,遂通过其微信添加为微信好友。经双方协商后以先支付18000元定金购买宝马敞篷跑车一辆,被害人沙某通过微信于2017年7月13日两次向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微信转账6500元、3500元,于7月17日转账8000元。至今,被害人沙某未收到宝马敞篷跑车。2017年8月5日,民警在普洱市江城县老电影院门口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沙某、岩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沙某、岩某某的谅解。因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2017年8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观点与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应酌情从严惩处,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