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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阵”父子兵 共担刑罚责

作者 :刑二庭 四大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2-02 10:12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父子两人共同持枪上山打猎,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被惩案件。

案件事实:2018年11月7日18时左右,被告人周中行、周灿仁持枪进入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管护林内狩猎。当晚22时许,森林公安局民警将狩猎归来的被告人周中行当场抓获,从其背着的包内查获火药、钢珠的狩猎用弹药,并在周中行带领下从一草丛中查获其藏匿的一支火药枪。22时20分许,森林公安局民警又将进山狩猎的被告人周灿仁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支射钉枪及部分弹药。

2018年11月8日,在被告人周中行、周灿仁带领下,公安民警在其住所厨房的冰箱内查获疑似野生动物制品共计1.42公斤。被告人周中行、周灿仁承认系打猎所获的麂子肉。

经鉴定,被告人周中行、周灿仁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中行、周灿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周中行、周灿仁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周中行、周灿仁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以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周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周灿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