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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三卖 获巨利且获重刑

作者 :刑二庭 四大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2-02 10: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一房三卖,骗取他人人民币385000元被判刑的案件。

案件事实:一、2018年1月,被告人徐晓东受其父母徐彬、顾云华委托到房产中介公司将徐彬、顾云华共同所有的景洪市景亮路11号北岸康城小区11栋1单元501室房屋登记进行出售。2018年1月21日徐彬、顾云华与白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白雪以61万元的价格向徐彬、顾云华购买该房屋。后徐晓东又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认识被害人张平,2018年1月30日徐晓东向张平隐瞒该房屋已经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与张平签订《定金收付协议》,约定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张平,并收取张平购房定金3万元。2018年3月19日,徐晓东陪同其父母徐彬、顾云华到景洪市不动产中心将该房屋转移登记到白雪名下。徐晓东在该房屋已经卖给他人的情况下仍然于同年3月1日、5月7日两次与张平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张平,同年6月2日,徐晓东找人冒充其父徐彬第三次与张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期间徐晓东一共收取张平购房款17万元,并将钱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

2、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徐晓东向被害人李小蓝隐瞒其父母徐彬、顾云华共同所有的景洪市景亮路11号北岸康城小区11栋1单元501室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的事实,与被害人李小蓝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以5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小蓝,并先后收取李小蓝支付的购房款共计21.5万元,后徐晓东将钱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38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晓东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以被告人徐晓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