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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不见殴打酒友 触犯刑律获刑十月

作者 :许梦铭雪、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9-14 17: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怀疑酒友拿手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在云南省景洪市龙舟广场澜沧江边一起喝酒。因被告人郭某某怀疑被害人罗某某拿了其手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互殴,被旁人劝开。后两人一起离开,被告人郭某某要求被害人罗某某还回其手机,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使用拳脚将被害人罗某某打伤,并借用他人手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两人带走。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头部等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特征,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某2017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