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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肇事致人死亡 法院依法判处缓刑

作者 :艾相宰、许梦铭雪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8-20 16: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后无证驾驶电动车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轩马牌悍将二代型电动车后载朱某,由西向东沿景洪市宣慰大道右转驶入勐海路行驶。0时50分,当行驶至勐海路大润发超市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跨越中心金属护栏横过道路的梅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本人、朱某、梅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梅某某经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11日5时50分死亡。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肇事车辆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又因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不大于4KW,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相关技术条件,该车属于机动车。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梅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51mg/100ml。

经景洪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违反禁令标志驶入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机动车道内,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险情,采取有效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梅某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个过错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期履行赔偿义务,死者家属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且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违反禁令标志驶入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机动车道内,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的朋友即同乘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且被告人王某某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期履行,取得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