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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一名农村党员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

作者 :艾相宰、许梦铭雪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8-20 16:08

作为一名农村基层党员,本应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带领群众遵纪守法,劳动致富,但家住景洪市某村委会的李某某却不是这样,他忘记了入党誓言,把党纪国法抛之脑后,干起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违法勾当,最终落入法网,受到法律惩处。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7日17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在景洪市某村委会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家中查获疑似猎枪两支、枪管两个、弩一把,疑似猎枪弹18颗、疑似自制子弹7颗、疑似射钉弹428颗、疑似火药199克、疑似铁砂6029克。经鉴定,一支自制猎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另一支自制猎枪不具有杀伤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18颗疑似猎枪弹被认定为制式猎枪弹,火药、铁砂、射钉弹现有技术无法进行鉴定。因涉嫌本案,被告人李某某2017年9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