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恒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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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19 16: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于一时冲动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四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甲某产生矛盾,并一直记恨在心。2017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四某听说被害人甲某在景洪市景哈哈尼族乡莫南村委会曼坝河村原办公室空地炸爆米花,便前往找到被害人甲某并用手打了左耳一巴掌,致被害人甲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四某主动到景洪市公安局投案。经景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甲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四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将他人打伤,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四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甲某取得谅解,故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在矛盾面前,应当保持冷静,正确处理矛盾,不要因为些许琐事,让一时的愤怒冲晕了头脑从而得不偿失,冲动是魔鬼,应当正确处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