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工作动态

房屋渗水没有证据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 :曾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8-07 10:08

 

近日景洪市法院审结一起楼上楼下邻居因房屋渗水问题发生的相邻关系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刘某以位于景洪市某小区的房屋存在屋顶、墙面渗水与居住在其楼上的李某发生争议,刘某要求李某支付房屋修复费用3500元、后续住宿费及卫生处理费1500元。

法院认为刘某从起诉到开庭仅提交现场照片、自述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庭审双方的证据实质就只有现场照片。事发房屋屋顶、墙体出现的黑点在2018年1月后便没有再次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刘某主张居住在其楼上的李某使用房屋不当造成刘某房屋渗水,所提交的照片和自己书写的情况说明可证实房屋现状及刘某个人意见,在李某对刘某主张和证据均不认可的情况下,造成房屋损害发生的原因没有对应证据,即谁造成的房屋损害不能明确。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法院指定时间内对诉争房屋损害原因申请鉴定,且双方当事人提交照片也不能得出房屋损害是李某造成的结论,刘某需对自身举证不利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