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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作案逃离景洪 湖北落网被判刑罚

作者 :艾相宰、许梦铭雪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1-05 17: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和现金的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石某某退赔的款项3772元,退还受害人杨某某。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日0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景洪市民航路单元301室,入室后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摩卡金色的华为mate9警务通双系统电信版64G手机和钱包内700元现金盗走,逃离现场。被盗手机已被被告人石某某丢弃,无法收缴。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华为 mate9手机的认定价格为3072元。经上网追逃,2017年9月4日武汉铁路公安处汉口车站派出所民警在黄石火车站抓获被告人石某某。庭审后,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家属退赔赃款3772元。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现金和财物,共计价值37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盗窃现金的认定,被告人石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与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亦不吻合,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故以被告人石某某在庭审中供述为准,认定盗窃现金为700元。鉴于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