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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开出首张对协助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罚单

作者 :李凡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7-24 16:07

7月13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由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申请执行人297556.54元。同时作出决定,对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罚款1万元,成为自开展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该院对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开出的首张罚单。

2012年8月29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由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李某某返还借款650000元,于2013年10月15日返还借款61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的协议。因被告刘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进行查控,依法扣划其在西双版纳某公司的工程款222056.3元,并兑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2015年2月,景洪市人民法院传唤被执行人刘某某要求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刘某某申报称其在墨江县某某局有未结算的工程尾款20余万元。经核实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向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工程款并将结算后的工程款转入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款专户。

2017年8月16日,执行干警再次到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核实结算情况,其告知该工程款项已经结算完毕,但是否支付到法院账户要通过开局务会决定支付。2018年6月2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郑成琼带领执行干警到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找到相关负责人要求支付该笔工程尾款,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告知执行干警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已经支付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工程297556.54元,并称此次付款是通过开局务会决定的。

2018年6月2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向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发出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7月6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未能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7月13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指派四名执行干警与景洪市法院执行干警到墨江县城协同执行,邀请景洪市电视台进行了跟踪报道。同时,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魏炜、执行局局长沈云利用州中院执行局执行指挥系统在实时远程指挥。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始终坚持文明执法、严肃执法,并依法作出裁定和决定,由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赔偿申请执行人297556.54元,罚款1万元。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现场将擅自支付的297556.54元款项如数汇入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款专户,同时对罚款决定申请复议。    

这次强制执行活动,展示了协同执行的效果,充分发挥了执行指挥中心的在执行工作中处于枢纽地位和功能优势,推动了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对提升执行质效、破解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