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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殴打姐姐致伤 法官判决赔偿损失

作者 :李改香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7-19 17: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对原告玉某嫩与被告玉某儿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玉某儿赔偿原告玉某嫩人身损失费1462.8元;驳回原告玉某嫩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玉某嫩和被告玉某儿是亲姐妹,由于之前的土地征地款分配的纠纷,双方一直憋着恨意。而导致本案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因为2017年7月12日,被告玉某儿将原告玉某嫩香蕉地和包谷地坎掉,原告玉某嫩知道后便于次日报了警。7月14日早上,当地派出所叫原告玉某嫩等人到地里去点数,被告玉某儿与其丈夫、儿子到地里后,被告玉某儿不由分说对原告玉某嫩进行殴打,造成头胸部、腰臀部、右腕部、左膝部多处外伤。因被被告玉某儿打伤,原告玉某嫩在医院住了一天,支付医疗费1462.8元,在家休养了15天,无法进行正常的劳动工作。经鉴定,原告玉某嫩的伤情为轻微伤。因被告玉某儿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玉某嫩的生命健康权,2017年9月14日,原告玉某嫩一纸诉状将被告玉某儿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2018年1月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至此,一件亲姐妹间因为地发生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审理后,双方矛盾得以有效化解,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