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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审理寻衅滋事案

作者 :艾相宰、王燕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6-04 09:06

52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组成“阳光司法”合议庭公开审理由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州机关幼儿园组织40多名幼儿教师旁听了庭审。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71222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将玻璃窗损坏进入景洪天天快递景洪营业厅二楼财务室,将一台电脑显示器损坏。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又来到景洪市捷成通达4S店,将维修车间防盗门、防盗窗破坏后进入维修车间,将多种办公生产用品损坏。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行至景洪市沁园小区,将配电室防盗门损坏进入配电室将西双版纳供电局的工具箱、高压开头柜操作机构损坏,并追打前来配电室查看停电原因的金华市沁园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李某某。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8347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闯入单位办公室经营场所,追打他人,任意毁坏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了悔罪、认罪。经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后,合议庭决定将择期宣判。

通过旁听,幼儿教师们表示,今天能近距离旁听法院的庭审,感受法律的威严,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知道了什么是犯罪行为,什么是寻衅滋事罪,这对今后工作将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