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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杀分食保护动物 触犯刑律被判刑罚

作者 :艾相宰、陶梦诗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5-16 08:05

      家住景洪市勐养镇某村民小组的被告人岩某万万没有想到,只因在自家门口排水沟里杀死并与亲友分食一只巨蜥就触犯了刑律。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岩某在自家门口排水沟内发现一只疑似巨蜥,抓住并摔死后,将巨蜥烹煮与亲友一同分食。2017年6月20日,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勐养派出所接获被告人岩某朋友玉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被捕杀疑似巨蜥视频的线索,将被告人岩某查获。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巨蜥为巨蜥科的巨蜥,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价值为11250元。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岩某2017年10月12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岩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人玉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景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非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巨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岩某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